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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包括间接损失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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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不包括。
律师解析
不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包括间接损失,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从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即可立案”可以看出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包括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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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的损失怎么赔偿?
故意毁坏财物的损失应当由故意毁损人员对于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具体赔偿的损失是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比如说在我们国家,如果3000元以内按照市场价格赔付,稍微严重的还需要另外增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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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界定为本单位内部的非领导级别的工作人员,既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又包含企业员工,甚至还可能涵盖那些受聘于公司、签约雇佣来兼职或是临时雇员等特定职业群体。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若某位自然人不具备本单位成员资格,便无法视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若其参与并实施了相关单位犯罪活动,那么将被认定为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关系。
2、对于这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说,他们必须在主观上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负有过失责任,并且在客观上积极参与其中。
换句话说,他们需要在单位犯罪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既是单位犯罪行为的执行者,又是积极的推动者。
倘若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或者仅仅是受到单位领导的指派或命令而参与到部分犯罪行为之中,那么这类人员通常不会被视为直接责任人员,从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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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财物损失不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毁坏财物损失不批捕的条件是没有证据存在着犯罪事实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当然的,如果说故意毁坏财物,虽然有证据证明存在着犯罪事实,但是情节比较轻微,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也不需要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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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需要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当合同解除之时,倘若双方对于已经形成附和状态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做出裁决:
首先,如果是由于出租人违反了合同条款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所产生的残值损失,此种诉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若是因为承租人自身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承租人向出租人索要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请求则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但是,如果出租人愿意接受并使用这些装饰装修,那么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
再次,如果是由于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双方的原因而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共同分担。
除上述情况外,如有其他特殊规定,则应适用该等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误工费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
误工费属于直接损失不是间接损失。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在索赔的时候,提供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收入减少证明、事故发生前六个月工资单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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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身分权,是对应于人身权中的财产权这一概念而言的,亦可称为“人身非财产权”。
身分权与人身不可分割且缺乏直接的经济价值内容,其所包含的范围广泛,既包括了法律所确认为民事主体的必备条件——身体以及人格的相关权益,也涵盖了各种身份关系中所产生的权利,这些权利随着当事人间相应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同时也会随着此类身份关系的消失而消失。
其中,人格权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身体及人格紧密相连的权利,这类权利伴随着权利主体的生存而存在,并且在权利主体消逝后随之消亡,例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
至于身份权,则是由于权利主体具备特定的地位或资格而衍生出的权利,这类权利随着当事人之间相互存在的各类身份关系而产生,同样地,它们也会随着这些身份关系的终结而消失,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诸多方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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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障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交强险的覆盖范围涵盖:
(1)对于致第三方身故或伤残的事故,我们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伤者医疗费用,在此过程中,我们将承担受害者所需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用,以及出院后必要的康复费用和营养费等支出;
(3)财产损失赔偿,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财务损失,同样由我们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除以上主要的保障范围外,交强险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如果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体和财产带来伤害和损失,我们的保险公司将依据责任限额对此负责理赔;
其次,交强险具有法定的法定强制性,没有加装该保险的车辆一旦被查处,不仅要支付两倍于保费的罚款,还可能面临暂时扣留车辆的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
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误工费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误工费算是直接损失;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从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都属于直接损失。误工费赔偿过去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误工费来赔偿,后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一个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五倍。司法解释把它改过来了,上面没有封顶的规定,误工费就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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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车险包括不计免赔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不计免赔属于汽车保险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即不计免赔险。
它属于一项重要的商业保险(车损险或三责险)附带项目,只能在购买相应主险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购买,不能独立作为一个独立的保险项目进行购买。
当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相关保险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直接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在最大程度上给予受害人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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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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