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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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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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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是否就是行政机关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主体是否就是行政机关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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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吗?
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可能为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是存在过错的公务人员。作为受害者的行政相对人,只要能够举证自己的损害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受损,可以不用确定具体的过错公务人员,就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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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虚假仲裁型虚假诉讼管辖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虚假诉讼案件的受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涉嫌虚假诉讼行为的报告、控诉以及举报。
在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到相关法定主管机关进行深入处理,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的报案者、控诉人及举报人。
其次,若发现该案件虽属自身职责范围内,但却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才能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在确保紧急措施有效执行后,再依法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法定主管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派出机关有哪些?派出机关有无行政主体资格?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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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缓刑执行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已经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倘若他们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那么该看守所将会负责把这些罪犯移交给社区矫正机构来实施矫治措施。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倘若发现所判决的内容出现了错误或者罪犯对自己的判决提出了申诉,那么他们应该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给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对于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公安机关会对他们进行严格的考察,同时,他们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也需要积极地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在考察期间,公安机关需要认真听取犯罪分子的汇报,并且要向相关的单位、基层组织或者广大群众了解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以便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引导。
对于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他们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的管理,如果他们能够在这段时间里遵守法律法规,没有再次触犯新的罪行,或者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其他未判决的罪行,那么当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将不再执行,并且会公开宣布这一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单位受贿罪和个人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明确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个体受贿罪中,犯罪的实施主体通常情况下仅限于自然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国家公职人员,这其中涵盖了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然而,在单位受贿罪中,其犯罪主体则主要限定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特定机构。
其次,在个体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取财物并不必然要求其为他人谋求利益,而在单位受贿罪中,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获取他人财物,都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前提条件。
再次,在个体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情节是否严重并不是必备要素,但是对于单位受贿罪而言,情节严重与否却是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对于情节轻微的单位受贿行为,则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最后,个体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通过索取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来满足自身的私欲,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
而单位受贿罪则是指行为人将所获取的贿赂财物归属于本单位进行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行政处罚执行主体是谁?
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还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不同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还有两者的目的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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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劳务服务和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劳务服务与劳务派遣的关键区分在于:
首先,各自关注的重点有所差别。
在劳务派遣的前提下,企业最为关切的则是对整个劳动过程的有效管控,而具体的用工单位则直接负责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以及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工作。
然而,在服务外包的环境下,企业所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对工作成果的精细化管理,服务人员则为承包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服务。
其次,在合同命名上也存在差异。
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与实际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
然而,在服务外包的背景下,对于合同的命名并没有特别严格的法律规定,其名称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例如服务外包协议等等。
再者,两者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也各不相同。
在劳务派遣的框架内,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劳务用工关系;
然而,在服务外包的环境下,发包方与服务人员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
此外,在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上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在劳务派遣的模式下,实际用工单位有权直接向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且对他们的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和指导;
然而,在服务外包的环境下,发包方对服务人员并没有直接的管理权限,服务人员需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
最后,这两种方式在实际应用中的业务领域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行政主体如何认定?
行政处罚法行政主体是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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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一项可撤销的行政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
首先,作出此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存在严重不足或缺失;
其次,作出此项行政行为所参照运用的法律、法规出现了失误或者错误;
再者,在作出该项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要求;
最后,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权时,超越了自身权限范围,或者过分滥用职权。
此外,如果行政行为显示出极其不当和欠缺公正性的情况,也可以被视为是可以撤销的。
总之,所有这些情形都可以归结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行政行为缺乏合法性要件,例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现象;
第二类则是行政行为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和不公正性。
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应该对相应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处理。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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