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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共同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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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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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有哪些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如下:第一为当事人对二者所提出的请求是不同的;第二为当事人对二者所提出的请求期限是不一样的;第三为二者的管辖法院有所不同。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执行人提起执行的法院;第四为二者的法定理由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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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但是公司申请破产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面临企业在强制执行阶段濒临破产的情况时,法官应立即中止执行流程,同时解除先前为保护被执行财产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在此关键时刻,债权人务必及时向负责清算事宜的机构提交债权申报书。
清算小组有义务对每笔债权进行详细登记,并承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内,不会擅自对债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债务清偿。
若企业破产后,在严格遵循法定清算程序并且确保股东未发生资金或资产抽逃行为的前提下,即便出现了财务状况极度困难,甚至资不抵债的困境,企业法人和股东也无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接下来的步骤便是针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变卖,若变卖所得超过破产费用,那么这些财产便可用于偿还债务。
然而,若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那么财产将优先用于支付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如仍有剩余财产,则需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才轮到偿还普通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撤销仲裁裁决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关系是什么
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之间存在的关系是,两者都是对仲裁裁决的一种补救制度,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都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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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二手房买卖网签撤销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解除已签署并上网公示的合约,需符合以下四方面的明确要求和特定条件:
首先,网签合约的双方务必在充分尊重彼此意愿的基础上经过深入商讨与友好协商后达成一致;
其次,合同的内容应以持续履行的债务关系为核心,而其期限则无法准确预知或确定;
再次,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事由真实且客观地发生时,也可依法解除该份合约;
最后,若当事人存在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导致合同所设定的主要目标无法实现,亦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此份合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特点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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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离婚起诉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进行诉讼离婚时,即便女方反对,同样可以达成离婚的目的。
当事人需要搜集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情感已经破裂的各类证据,然后根据这些证据来撰写起诉书。
将整理好的起诉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提交至法院,经过法院的调解程序仍无法化解矛盾,并且法院能够认定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即便女方坚持不愿意离婚,最终也应判定离婚的结果。
2、当首次提出离婚请求时,若对方表示反对,但并无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特定情形出现,那么法院通常会选择不作出离婚判决。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在缺乏法定离婚条件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对方坚决反对离婚,这往往成为法官拒绝做出离婚判决的一个关键性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的区别是提出请求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前者他提出请求的主体可以是仲裁案件当中的任何的一方主体,而后者的话他只能够是被申请的人员。除此之外的话,在我们国家对于仲裁这种法律方面的规定在期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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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饭店点了菜未上并且收了钱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餐厅出现拖欠员工薪资问题时,您可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解决。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工资款项应采用货币结算方式,按月向劳动者发放。
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迟发劳动者的薪水。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补偿和额外的赔偿金:
1、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扣除或故意拖延发放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2、无正当理由不发放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所应获得的工资报酬的行为;
3、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区别体现在请求的当事人不同,请求的期限不同,管辖的法院不同,法定的理由不同,所应用的法律程序也不同。仲裁裁决撤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不予执行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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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判决下来多久没还款算失信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借款逾期三个月及以上未还时,才有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纳入法庭黑名单的潜在风险。
这其中涉及到的流程具有明确规定,即需要经过银行向当地法院申请诉讼之后,才有权判定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若此人在法院裁决后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有可能面临进一步法律制裁,直至其身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在法院判决后及时采取行动清偿所拖欠的款项,就可避免自己成为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
在此要澄清的一点是,仅仅因为欠款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将某人纳入透明度较低的“客户信用负面报告系统”(简称“黑名单”)中。
而消费者对于网络借贷领域的逾期是否会被划归至失信人群这一问题颇具争议。
尽管有些持疑态度者认为这只是催收机构用来震慑欠款者的策略和手段,但实际情况在诸多案件中的呈现均证实这种观点并不准确。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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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第二次上诉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争议,或是二审法院判断该案不具备管辖权,那么二审法院可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首先,可以依法继续审理,并最终做出具有约束力的终审判决;
其次,也有权撤销原判裁决,将此案移交至享有全面管辖权限的相关人民法院展开进一步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的接受诉讼申请的相关条件,被请求法院必须拥有审理本案的管辖权。
一个法院对某项案件的裁判权,其基础便是司法管辖权。
若无管辖权,则无法对此类案件做出任何裁决。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便认定其已获得了管辖权,同样地,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便视作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管辖权的约定。
尤其是对于那些涉及到专属管辖权以及级别管辖权的案件,由于管辖权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判职能的地域性或等级性授权,并非仅凭当事人的意愿即可决定的事项。
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当事人可以任意在多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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