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限制人身自由是由哪个机关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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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限制人身自由的是公安机关。其他部门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属于越权行为。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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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程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行政拘留,在存在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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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买过经适房再买第二套房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问题,我国政府已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
根据现行政策,已经成功购置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其他类型的住宅。
然而,在您所购得的经济适用房获得房产证满五年后,您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支付相应的土地收益金,从而将您的经济适用房转变为全产权的商品房,届时您便可自由进行交易,无需受到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限制。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情况,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已经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而第二种则是尚未达到五年居住期限的经济适用房。
具体的居住年限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日期为准。
首先,对于已经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如今可以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但是,在出售之后,业主需要按照房屋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十来补缴综合地价款。
其次,对于尚未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这类房屋并不被允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因此,如果确实需要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他们只能以不超过购买时的单价进行出售,且仅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者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收购。
以上便是关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政策的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一般是治安处罚拘留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二十日;但是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属于刑事案件,一般会根据情节对犯罪人进行羁押,最长的羁押时间是一年零六个月,不过符合取保候审的犯罪人可以办理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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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判缓刑限制人身自由吗?
被判缓刑不限制人身自由。有人身自由,不过要受到相应的限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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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由谁行使?
我们都应该知道,关于我们国家,尤其对于人民来讲,人身自由权是基本的权利,那么我们可能就会产生疑问,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由谁行使?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机关应该是公安机关,那么详细的,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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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立案到移送起诉的时限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而言,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正式通知。
然而在此过程中,自立案之日起的第五天开始,人民法院会将诉状副本递送至被告人手中,同时规定被告人必须于收到该诉状副本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答辩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必须在收件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答辩状,且答辩状需详细记录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记录其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
此外,人民法院也有义务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递送给原告方。
如果被告人未按时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同样地,人民法院也必须在立案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诉状副本递送给被告人,同时要求被告人必须在收到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答辩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授权委托书期限一般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需强调的是,委托授权书中的委托期限应依据委托各方的共同协商来明确。
假设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里对此做出任何规约,那么该委托授权书的有效期将会伴随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而结束。
委托人依托委托合同,指派给被委托人在委托期限之内行使相关职权,进行有关事宜的妥善处理。
实际上,这份委托期限往往会受到具体事务执行阶段的影响。
然而,在委托合同当中,双方之间必须建立起较深层次的信赖关系,因为法律严格规定了委托方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销委托合同。
即使在委托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如果委托方选择终止委托合同,那么被委托人将不再有权利用委托授予的权力来处理相关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被委托人坚持继续行事的话,则可视作是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因此对委托人造成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被委托人给予相应程度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哪些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形式:1、留置盘问;2、行政传唤;3、管束或约束身体;4、扣留。5、强制隔离戒毒;6、收容教育;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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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本案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是否合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此类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选择聘请律师乃是个人的自主决定,费用亦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原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败诉,诉讼费用则可向原告提出合理的主张,要求其负责支付此项费用。
诉讼费用的承担通常遵循败者承担原则,但胜诉方自愿支付也属例外。
在部分胜诉与部分败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当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人民法院会根据他们对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决定各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表自己参与诉讼活动。
以下人员均有资格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或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质的专业人士;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关于律师费用并无明文规定,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然而,在诉讼费用方面,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如原告败诉,被告便可据此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在法律上对于律师费是没有规定的,都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但是在诉讼费上一般由败诉方进行承担,如果说原告是败诉一方,那么被告就可以要求原告来承担诉讼费。
强制执行立案了,还需要联系法官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我们可以保持联系,并且为您提供相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能够更好地配合执行工作的开展。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通知书中便会注明执行法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您可以随时与该名法官取得联系。
倘若法院尚未指定具体的执行法官,您可以在稍后时间拨打立案大厅的电话来查询执行法官的具体信息。
立案大厅以及法院总机的联系方式均可在法院官方网站上找到。
当立案程序完成后,申请执行人亦可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进行咨询。
请注意,由于法院承担的工作量较大,因此案件的执行进度可能会相对较慢。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较为快捷的做法便是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向执行法官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待执行法官核实无误后,便可立即启动执行程序,从而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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