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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怎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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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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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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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的有哪些保护,怎样保护怀孕的女职工?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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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怀孕期间公司让更换合同主体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孕期的孕妇若收到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不合情理,有权利拒绝签署。
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严格遵守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原则,任何由企业单方做出的岗位调整以及劳动合同变更都是无效的行为。
用人单位不能擅自以女性员工处于孕期等为理由,肆意更改其劳动合同内容。
倘若确需进行调整,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同该女职工公平、公正地进行谈判,商讨并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对于因怀孕身体状况无法适应该原劳动强度的女职工,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权利要求减少工作负担或被安排至其他能够承受的岗位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女职工怀孕后有哪些法定权益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女职工怀孕后有哪些法定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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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没出来能辞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尚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之时,您完全有权利提出辞呈。
只要解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便有权向其申请一次性的医疗补助以及就业补助。
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进行工伤伤残程度的鉴定与辞职能否得到批准并无直接联系。
如双方就离职事宜达成共识,即可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女职工怀孕期有什么保护
女职工与男职工相比其实很特殊,因为女职工会有三期的情况,生理结构上面与男职工也有较大的差异,因而不管是家庭还会工作上面,其实对于女职工的保护都是挺多的,尤其是在女职工三期的时候。其中怀孕期的保护与其他两期的保护又有一些不一样了,那么法律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有什么保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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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有哪些职责
[律师回复] 解析:
1.出资责任作为私募基金运作中的重要环节,私募基金的本质在于其管理机构会以非公开发行的形式,从广大投资者手中筹集到所需资金,然后再运用这些资金进行多元化的对外投资活动。
而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通过自己的出资行为,成功获取到了相应的基金份额,这也意味着他们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仅代表着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同时还承载着他们所有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履行出资责任无疑是他们最为关键的义务之一。
2.按照协议承担亏损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及亏损分担问题,应当依照合伙协议中的具体约定执行;
若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确的话,则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如协商无果,则应依据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与分担;
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应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与分担。
此外,合伙协议中严禁出现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条款”。
同样地,“有限合伙企业亦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特殊约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劳动合同法怀孕女职工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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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婚先孕对方要求亲子鉴定,该如何应对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指示精神,对于确认真正父权的非婚生子女案宗,必须要由原告方承担举证的主要责任;
而被告(即男方)如果对原告所提出的证明结果持有异议,则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加以反驳。
倘若未能成功证明自己并非该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法庭认为确有必要时,便有权要求被告进行亲子鉴定。
然而,若被告仍坚持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那么法庭可根据已掌握的事实证据以及排除了第三人可能成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可能性后,作出推定,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如何保护孕期女职工的权益
1、就业招聘 女性职工要同男性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应受到性别歧视。2、岗位安排 为保护处于孕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负有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义务。3、工作时间将“孕检时间”、“工间休息”、“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以保障母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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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如何行使监护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离婚后,即使未获得抚养权,依然有权作为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存在。
父母亲被赋予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责任,这种亲子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异而消失。
即便在离婚之后,子女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他们仍然是父母双方共同的孩子。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父母亲是未成年子女的首要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则应按照以下顺序由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依次担任监护人:
首先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其次是兄弟姐妹;
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过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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