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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的职责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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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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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国土资源部的职责是: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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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的职责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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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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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三权和宅基地三权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三权分置”是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以及使用权进行了细致区分界定。
具体而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农村全体农民组成的集体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交易。
相较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拥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法定权益范围之内,宅基地使用权人在遵循相应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相应的转让行为。
最后,宅基地的资格权则是农户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时所必须具备的前置条件和基础,然而这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39号令是什么?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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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资源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原油是特指经由开采所得的天然原油,而并不包含人为制造的石油在内。
2.天然气则是在专门进行开采或者与原油一并进行开采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气体,而暂时不包括在煤矿中提炼出的天然气。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海洋中的石油及天然气亦应该被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畴之内,然而鉴于这些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较大,所需投入和承担的风险也较高,因此过去一直遵循国际通行做法,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
为了确保对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现阶段对于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仍将继续征收矿区使用费,而暂未计划将其变更为资源税。
3.煤炭则特指未经加工处理的原煤,而不包括经过洗煤、选煤等工艺流程所制成的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除了上述产品以及井矿盐之外的所有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在开采之后自行使用或者进行销售的,用于直接进入熔炉进行冶炼或者作为主要产品首先进行精选精矿的制作,然后再进一步制造人工矿,最后才最终进入熔炉进行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在开采之后自行使用或者进行销售的,用于直接进入熔炉进行冶炼或者作为主要产品首先进行精选精矿的制作,然后再进一步制造人工矿,最后才最终进入熔炉进行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既包括固态盐又涵盖液态盐。
其中,固态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以及井矿盐;
而液态盐(通常被称为卤水)则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它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相关产品的重要原材料。
法律依据: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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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征地程序是怎么样的?
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很多的地方现在都有征地的案例,对于征地其实分为很多种,国家征地当地政府征地等等。征地我们大家肯定都很关心,因为征地对于我们的距离非常的近,所以说征地方面的规定是很重要的。那么国土资源部 征地程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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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工商局的职能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本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具体职责包括:
1.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承担依法打击和取缔无照经营的重要任务。
2.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对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3.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职责,组织开展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按照职能分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以及网络体系的建设等工作,切实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重要任务,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5.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严重经济违法行为。
6.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活动。
7.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8.积极推动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对广告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9.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10.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11.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2.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3.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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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责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工伤保险事宜,以及以下所列各项法定职责:
1.依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执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2.对雇主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员工数量进行核实,办理工伤保险的注册登记手续,同时负责妥善保管雇主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详细记录;
3.开展工伤保险的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工作;
4.依照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进行严格管理;
5.按照相关规定,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准确核定;
6.为遭受工伤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
7.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服务协议,并公开披露已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8.按照协议约定和国家相关目录、标准,对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9.定期发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科学建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9年受的工伤,现在离职还有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针对工伤痊愈后选择离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若经过坚定为残疾程度较高者,将有机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其次,如果由于被雇佣方解除业务而导致离职的话,有权利进行经济补偿方面的索赔。
特别要注意的是,各个企业单位在这个问题上可能会有所差异。
如若工伤工人亲自提请与雇用单位解除或达到劳动合同的终止状态,那么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由雇用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的详细数额准则由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行政区划及直辖市级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工伤事故后离职时,在雇佣单位出现过失的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支付赔偿。
如果雇主确实存在过失,工伤工人能主动脱离与其签订的劳务合同,这样则在享有工伤权益的同时,得到经济补偿款。
相反,如果雇主并不存在过失,那么工伤工人就不能得到经济补偿款。
所以,工伤工人能否从主动解除与雇主的劳务合同中得到经济补偿款,也取决于雇主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手部二度烧伤1%能评上伤残十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二度烧伤若不属于因工受伤范畴,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其中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皮肤瘢痕形成导致的体表面积达到4%,或者是由于皮肤创面长期未愈合导致的体表面积累计大于等于1%,此类状况均被判定为十级伤残;
二是皮肤瘢痕形成所致的体表面积达到10%,此种情况将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情况均归类于其他类别。
而在因工受伤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依据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首先,面部出现瘢痕,需要进行植皮手术,或者是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程度大于等于2平方厘米,又或者是全身瘢痕面积累计大于等于15%,以上三种情况都将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其次,面部出现瘢痕,需要进行植皮手术,或者是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程度大于等于10平方厘米,又或者是全身瘢痕面积累计大于等于20%,以上三种情况都将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最后,面部出现瘢痕,需要进行植皮手术,或者是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程度大于等于2平方厘米,又或者是全身瘢痕面积累计大于等于25%,以上三种情况都将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什么内容?
国家对闲置的土地也有一定的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就是来约束规定国家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的,闲置土地的利用与开发必须严格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上规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利用,西面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国土资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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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离职多久后可以提取公积金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职工自离职之日起,个人公积金账户需处于冻结或冻结后的解冻状态,方可进行相关款项的提取。
而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处理员工离职事务时,将在一个固定期限(即一个月)内完成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因此,待原单位完成上述封存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后,您便可在离职后一至两个月之内适时前往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取款业务。
值得指出的是,国务院办公厅曾明确规定,职工在公积金账户封存阶段,虽然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仍可享受提取、对账查询、投诉等各项权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国土资源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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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不动产权证就是土地证是对的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不具有相同的含义与作用。
在我国,不动产概念广泛涵盖了房屋、土地、矿产等多种资源类型,其核心在于这些各种形式的资源的归属权益已经通过公正严谨的程序进行了确认并记录在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动产证”。
而土地使用权证则是对土地产权的一种具体证明文件。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由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将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及其相关的法定事项详细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以确保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这个过程中,不动产的定义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它主要包括土地、海洋区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固定附着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当上述各类不动产权利的相关信息被准确无误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后,就意味着该项登记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完成登记之后,有义务依法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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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妻离婚土地老房子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解析:
1.针对一方在婚前建造并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情形,若未对此有所约定,则此类房屋应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归属权归于其本人。
然而,如因婚前建造房屋所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付的,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相应的补偿。
2.当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房屋用于他们的婚姻居住时,若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报并获批建设的,那么该房屋是否能被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
若为婚前建造,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
反之,若为婚后建造,则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此时该房屋便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若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若该房屋是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会被视为该方家庭的财产。
在此情况下,离婚时获得房屋的一方需承担向对方返还资助款项的责任。
但是,若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初衷是为了子女的婚姻使用,并且该房产确实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婚后的居住场所,因此该房产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
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划分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将归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或者承认有子女及其配偶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该房产。
同样地,若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而未进行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若未明确赠予夫妻双方,则该房产亦无法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在某些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因此由家庭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整体上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再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分割。
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的请求,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难以确定的话,法院一般会先行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则会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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