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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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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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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人工费用。
主要用于支付管理部门员工的薪资、社会保障金以及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出来的福利待遇款项。
其次是共用建筑物、设施设备的日常运作与维修保养费用。
然后是管理辖区内的绿化养护费用。
接下来是清洁卫生费用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费用。
另外还需要负担办公费。
若该社区已成功成立了业主大会,那么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市场变动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确定。
在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同时也需兼顾用户的消费能力,遵循优质优价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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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取消农业户口了吗?
宁波市取消农业户口限制了。也就是说全面的放开了落户的限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的街道如果有合法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一些废物都是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办理的,这实际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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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宁波市取消农业户口了吗?
目前宁波市取消农业户口了,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在登记户口的时候并不需要区别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有统一的登记为居民户口就可以了。同时在浙江省宁波市实行的户口政策是全面的放开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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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以及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造价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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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目前宁波市取消农业户口限制了吗?
当前宁波市农业户口限制取消了。目前已经全面的放开了县落户的限制,根据规定只要在街道上有合法的稳定住所,那么相关的人员就可以在当地申户口登记,对农业户口不再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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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上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动产物权设立以及转移之前,若第三方已经实际占有了相关动产,那么负有交付义务的当事人便可通过转让其要求第三方返还动产的权利来替代实物的交付过程。
(二)对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情况,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方归还所占有的物品。
(三)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对遗失物的追索权。
当遗失物经过转让而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或者从得知或应当得知受让人之日起计算,在两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
(四)如果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非法占据,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占有的财产及相应的孳息收益。
(五)对于已被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遭到了侵占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占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五)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不交物业费收到律师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这封律师函的到来,意味着您所居住的社区物业正在积极筹备诉讼事宜,同时也在提醒您倘若未能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便很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指控。
针对此情况,您可选择主动与社区物业取得联系并结清欠款,或者寻求法律途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无论如何,拖欠的物业费用终究还是需要您来承担。
关于补缴物业费的问题,并非仅仅补缴过去两年的即可,而是要求您将之前所有拖欠的物业费全部付清。
虽然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只要物业公司持续进行追讨,那么诉讼时效便会从最后一次追讨之日开始计算。
因此,判断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关键在于您最后一次收到催缴物业纸条的日期。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些纸条的作用实际上是催收款项,也是为了使诉讼时效得以暂停,然后重新开始计算。
换句话说,当您每个月收到缴费小纸条时,之前的诉讼时效将会被清零,然后重新开始计算两年。
这些催缴纸条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能够证明业主确实已经收到,便足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许可而擅自建设收费停车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不仅仅是违反合同约定,更是对小区业主共用部分物权的侵害。
然而,若该行为得到了业主委员会的批准,那么它便是合法的;
否则,业主有权追究物业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并要求其作出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宁波市职业病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3、组织鉴定。4、鉴定书。5、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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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涉及到跨境离婚纠纷诉讼事务,通常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准则进行审理裁决:
首先,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分配问题,我国普遍采取了“原告就被告”这一法定地域管辖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针对普通民众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将由被告的永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的永久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况,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
(1)对于那些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人士,如果他们涉及到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那么该诉讼将由原告的永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若原告的永久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对于在国内结婚后,选择定居于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而拒绝受理,此时,若双方希望回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处理此案,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于在国外结婚且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此类离婚案件原则上将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
除非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归属为由拒绝受理,此时,若双方希望回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处理此案,可以向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对于中国公民中的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国内一方的永久住所地位于我国境内,我国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反之,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拥有管辖权。
(5)对于中国公民中双方均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的情况,若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原永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6)对于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离婚案件,其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将参照涉外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快速解决“涉外专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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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拆建主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提供的各类补偿款项。
2.其具体内容通常包括:
对房屋进行补偿的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用以弥补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3.此外,还包括周转补偿费,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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