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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保不能报销的部分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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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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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如今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的日常合作中,无法通过工伤保险予以报销的各项支出往往需要由双方各自承担50%。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因为意外发生工伤或者患有职业病时,有权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超出了工伤保险基金所能承担的范围,那么这部分费用便需要由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共同分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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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保不能报销的部分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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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
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不是就不能在进行其他方式的报销,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千万不要为此担忧,除了在工伤保险中的规定之外,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医疗机构都会承担一部分,虽然各省市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工伤职工在这些机构和保险承担之后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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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自己摔伤医保异地报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解析:
异地理赔所需的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基本资料部分,异地医保理赔需要提供患者的住院病史、费用详细清单、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出院时所开具的病情证明、医保卡号、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以及必要的转院手续或证明,同时也需要提供有效的住院发票等重要材料。
其次,如果是因长期异地工作而需要报销医保的话,则需要提交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医保异地就医记录册、或者单位外派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此外,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也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长期居住在异地的人群来说,如果居住地属于其户籍所在地,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复印件。
若居住地并非户籍所在地,则需要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对于在职员工而言,如果在异地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则需要提供由单位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的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有需要,还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此时需要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并不在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之内:
第一种情况是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但紧急情况下的就诊除外;
第二种情况是在非指定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第三种情况是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导致的伤害;
第四种情况是由于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引发的伤害;
最后一种情况是由于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的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费超出报销范围部分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没有报销的医药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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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在学校致别人伤残当事人应承担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我们应当依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依法进行准确判定。
如果是因为校园环境、学生本人或者其他相关各方的过失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这其中的相关方都应该结合自身行为错误程度的轻重和他们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度,来共同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有关当事人被认定为是损害结果产生的决定性因素时,他们应当负责承担主要责任;
反之,若当事人只是在事件中扮演了次要角色,那就只能承担起相对应的责任。
对于那些未成年的学生,如果他们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也负有责任,那么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将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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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受伤部位写错影响补助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申报部位有误这样的情况,劳动者无需过度担忧,此类问题依然能够得以妥善解决。
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察觉到上述错误时,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予以更正。
倘若相关人员未经许可便擅自拒绝受理,其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而当申请人接收到社保行政部门发出的更正通知后,他们可前往医院开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按照规定的方式对病历资料进行修正。
经过这番操作后,劳动者便可继续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未报销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没有报销的医药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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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婚后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离婚后属于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有一方的父母全额承担了购房款项并将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那么当这对夫妇走向离婚之路时,该房产应当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房屋所有权被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将会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剩余部分则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仍然会被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共同偿还贷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登记方需要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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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打架检查费谁出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并造成伤害的事件中,对受害方伤势的鉴定费用应由何方承担,这取决于多种因素。
以下是可能适用的情况:
(1)假设当事人所受伤害较为严重,且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那么,公安机关的法医将负责进行鉴定工作,并且在此过程中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2)若鉴定工作由司法鉴定机构执行,且此项任务是由公安机关委托的,那么鉴定费用也将由公安机关承担;
(3)如果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提出鉴定要求,则需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向行为人追讨赔偿。
关于打架伤情鉴定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委托书。
这是由案件处理机关开具的,用于委托特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文件;
(2)伤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均可作为有效凭证;
(3)伤者伤后就医的全部病历材料,若为住院治疗,还需前往医院病案科复印相关病历材料;
(4)影像学资料,即伤后拍摄的所有X光片或CT扫描图像,鉴定结束后,这些片子将会被归还给伤者;
(5)其他材料,具体内容视受伤情况而定,例如,若曾进行过损伤程度的鉴定,则需提供既往鉴定意见书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房地产销售欺诈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售卖现房时,混淆低质房屋与合格乃至优质房屋,采取欺瞒手段;
其次是在销售现房过程中,故意隐匿房产真实面积,从中谋求暴利;
再者将普通合格房屋冒充成优质工程,以此骗取优质工程的溢价;
此外,还包括销售明知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房屋;
以及以虚假标准、最低价格、清算价格等具有欺骗性的价格进行销售;
同时,故意隐瞒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者以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
最后,通过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级工伤医疗自费部分由谁承担?
一级工伤医疗自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一级工伤的病情是最重的,受伤的患者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也就相应的会多一些。职员在受伤之后,需要自己先垫付医疗费,确定为工伤之后,就可以向单位索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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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领导干部不得哪些行为受法律约束和禁止
[律师回复] 解析:
1.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组织或者参与违背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以及示威行动;
2.严禁公开发表任何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对我国改革开放的现行政策提出异议的言论;
3.坚决杜绝携带任何包含反动思想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进入我国境内;
4.严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危害到党和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及其相关活动;
5.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不得有任何抵触行为;
6.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党内秘密集团,或者试图分裂党的活动;
7.严令禁止任何人员加入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从事任何非法情报活动;
8.严禁任何人员背叛祖国,投靠敌人,或者向敌人主动投降;
9.严禁任何人员以政治避难为借口,叛逃国外,或者在境外发表任何反动言论;
10.严禁任何人员策划、组织或者参与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
11.严禁任何人员组织或者利用宗教活动,来对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2.严禁任何人员编造或者传播谣言,恶意丑化党和国家的形象;
13.严禁任何人员在涉及对外交往的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14.严禁任何人员进行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一级工伤医疗自费部分由谁承担?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一级工伤医疗自费部分由谁承担?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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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医疗纠纷判决后多久拿到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法院的裁判结果正式下达之后,便在法律层面上为您确立了相关权益。
然而,究竟何时能够顺利获得赔偿款项,这取决于诸多因素,如对方的财务状况、法院的执行力度等等。
若对方能够自觉履行义务,那么整个过程可能会较为迅速;
反之,若对方未能履行,您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通常需要耗时约三个月。
以下是一些建议供您参考:
1.您有权要求对方严格遵守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若对方拒绝履行,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在收到民事判决书后,若您在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将自次日起生效。
例如,假设您于今日收到判决书,那么从明日开始计算,经过十五日后,判决即告生效。
您可以向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或书记员咨询,了解对方的判决书何时送达以及送达后是否已过十五日的上诉期限。
3.判决书通常需要双方签署确认,但若有一方在收到判决书后拒绝签收,法院将会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即将判决书留在原地,由送达人员离开)。
这种情况下,送达人员会在送达回证上进行标注,您可以在案件档案中查阅相关记录。
若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则以邮件回执为准。
4.若对方在判决书送达后逃逸,导致您与法院均无法找到其下落,法院将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在报纸上发布公告。
在此之前,您需预先支付公告费用。
(在强制执行阶段,您可以要求将垫付的公告费用一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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