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需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要求。
1、本地户籍
(1)已婚家庭(含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限购两套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2)上海籍成年单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
(4)限购政策(2011年1月31日)前上海籍购房人各自和父母共有2套以内住房(≤2套)提供关系证明,可不计入购房套数。
2、外地户籍
(1)在上海市范围内家庭名下无任何住宅类房屋且符合网签日期前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满60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宅;
(2)拥有1套及以上本市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3)无法提供符合网签日期前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满60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沪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4)外地户籍成年单身,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外地未成年人限购。
注:因政策偶有调整且上海各区域具体要求略有差别,如需了解更加具体的内容可咨询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贷款
1、商业贷款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公积金贷款
(1)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0%(住房面积大于90平),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低首付比例为20%;
(2)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高限额下调10万元;
(3)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4)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
(5)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在我国相关的当事人,在上海购买相关的房子时,应该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办理。需要在上海连续缴纳相关的社保5年以上,并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购买这类相关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产权证进行相关的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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