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土地怎么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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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夫妻关系合法期间取得的土地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在实践中,因我国土地承包在性质上与方式上的特殊性,离婚时具体怎么处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离婚后土地怎么分配

离婚后土地怎么分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国实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以家庭为承包主体单位,家庭内部成员都拥有承包使用土地的财产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因我国土地承包在性质上与方式上的特殊性,离婚时具体怎么处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如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领取经营权证的是在婚后且是以一方名义的,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双方婚后才在该土地组织生产的,或生活在该土地区域内,或者与该土地有利益责任关系的,如出租土地收取出租费,就都有使用该土地的资格。这时如果离婚,根据民法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财产的分割原理,对土地进行分割。如果土地在分割后其经济价值没有损失,则考虑多方因素后,如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按夫妻各自及其所需抚养的家庭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如丈夫一方需要抚养两个小孩,妻子一方没有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则分割给丈夫的土地要比妻子的多。如果土地分割后其经济价值有损,则土地归夫妻任意一方所有,所有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丈夫拥有土地经营权,则丈夫需要给予妻子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则离婚时土地经营权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如丈夫是城镇居民,妻子非城镇居民,则土地经营权归妻子所有。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拥有土地经营权,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另一方在结婚后迁入户口的,根据迁入后土地面积有无增加分为两种情况。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划分的,也就是土地面积不随迁入户口的人数增加而增加,这就导致了婚后迁入户口的一方对该土地面积的增加没有贡献,这时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都在该土地组织生产的,或生活在该土地区域内,或者与该土地有利益责任关系的,离婚时迁入的一方都不能得到任何土地经营权。这种做法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假设丈夫拥有土地经营权,妻子在结婚后迁入户口,离婚后如果分给妻子一部分土地的经营权,就会减少丈夫可经营土地的面积,这就有失公平,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

(二)如果另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村集体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进行土地承包划分的,也就是适当给该户分配村里多出来的土地,如可以开垦的土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使得婚后迁入户口的一方对该土地面积的增加有一定贡献,则离婚后,增加的土地部分归婚后才迁入户口的一方,但如果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份额的,如婚后生的小孩有的份额,要扣除。

二,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在该土地组织生产的,或不是生活在该土地区域内,或者与该土地没有利益责任关系,无分割获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离婚时,当事人实际有耕种土地,要想获得分割,必须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也要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否则不具备分割土地经营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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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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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确权的本质“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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