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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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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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愿辞职后其没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要是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自愿”离职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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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离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要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对于在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从《劳动法》的立法情况看,其是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者自愿向用人单位辞职的情况。从权利行使的角度看,当劳动者自愿辞职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这种行为的后果,这就是要放弃劳动法上规定的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权;从现实情况看,有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辞职,是因为其找到了薪金更高或者有其他优惠条件的岗位,当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担心自己的生计,不担心生活来源,如果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有违劳动法设立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初衷。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愿辞职后其没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㈤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只有在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二、如果我提出辞职时,公司领导不签字批准,则我如何做?

如果你是提出辞职申请,单位领导不予批准,单位领导的做法并无不当之处。因为申请只是你向单位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而非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单位有权不同意你的辞职申请。如果你是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即使单位领导不签字批准,你也可以在30天以后离开原单位,单位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话,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不过,提醒你的是,如果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话,你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们说的自愿一般是指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比如找到了更好的工作需要跳槽,那么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不过要是因为单位的一些行为,比如拖欠工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导致劳动者不得不主动提出离职,此时劳动者其实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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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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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除属于处罚过重,一般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开除的依据,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单位纠正,或者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离职,指员工不论以何种理由离开本职岗位的行为,其中包括员工向单位辞职,单位对员工解除聘用或中止聘用,员工调离本职岗位。
经批准辞职的员工,被解除聘用或中止聘用的员工,一般向部门主管领取《员工离职报告单》,按单位规定和报告单内容详细填写。
填写后的《员工离职报告单》,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由员工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退还领取的各种物品及工、量具、工作服。
相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核对员工归还领取的物品及工、量具和工作服的品种及数量,经核对无误后,在《员工离职报告单》上签字确认。
离职员工完成上述各项手续后,持《员工离职报告单》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员工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1、已按规定填写和经相关部门主管人员签字的《员工离职报告单》。
2、员工徽章、临时出入证(限已发放徽章或临时出入证的员工)。
3、员工本人的ID卡(限已发放ID卡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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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车牌(如有)。
6、保管的钥匙等。
单位办公室人事部门主管人员,对离职员工的各项资料、考勤记录、就餐费用及遗失物品应赔偿的金额核实无误后,在《员工离职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并及时将《员工离职报告单》及考勤卡移交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主管工资核算的人员,应认真对单位办公室移交的资料核对落实,及时办理离职员工的工资发放手续。发放时结清各种款项。
随后单位人事部门在十五日内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离职员工正式与单位脱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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