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有什么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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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没有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会存在单位没有给予员工办理离职证明的情况,在员工进入其他单位时可能会由影响。如果是员工申请辞职,满足时间期限了而单位没有办理,那么单位是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是可以以此向劳动部门投诉给单位带来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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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显著证明,就是 签订劳动合同,在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在离职时要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有什么法律风险?律图小编整理了一则案例,详情请看下文。

一、基本案情

1992年郝××入职深圳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工作, 1997年1月,郝××被华××公司的控股股东香港华××机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委任为该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常任代表兼主任。1997年12月15日,郝××向香港公司申请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时年45岁),香港公司予以同意并就退休事宜先后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双方约定香港公司从1998年发放生活费给郝××直至其办妥退休手续,并为郝××一次性预交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约定由郝××自行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001年—2007年期间,郝××因对生活费标准不满,曾多次与香港公司交涉,后又因香港公司深圳办事处于1997年被撤销,逐将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先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提起仲裁及诉讼。因华××公司未能举证郝××已经离职,终审法院认定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结果判决如下:

一、华××公司按每月2795元的标准发放郝××1998年1月到2007年3月的生活费;

二、华××公司按照2795元为基准缴纳郝××正常退休前的社会保险费。

2007年3月,郝××达到退休年龄,华××公司以郝××早于1997年1月调到香港公司为由,拒绝为其办理退休事宜。郝××退休手续拖延到2008年4月办理。2008年12月,郝××再次向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华××公司向其支付因拖延办理退休手续产生的损失等十余项费用,共计74万余元。我所接受华××公司委托,指派曾常青律师参加了2008年12月立案的劳动仲裁。现该案已经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二、劳动仲裁结果

华××公司支付郝××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28811元;驳回郝××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焦点

员工调离企业后,未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拖延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四、律师分析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任何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认定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当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按照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待遇。本案中郝××于2007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2007年4月到2008年3月期间,郝××应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即为其未办理退休手续而受到的损失。

五、点评

劳动争议历时长达11年,耗尽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人力物力。而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在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因人事管理制度不规范,即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也未保留员工离职的有关证据,致使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无法确定。该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应规范用工制度,员工离职时,一定要办理离职手续和离职交接,同时保留好员工的人事档案,离职员工档案保留时间至少两年,必要时应向法律顾问咨询,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以上内容由律图小编整理提供,小编提醒大家,在确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履行正常的手续,这是未员工的权利做保证,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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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签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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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要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约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
(1)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的邀约邀请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2)要约内容不当,对己方有不利的条款;
(3)要约撤回不当,要约已经对方承诺,合同已经生效,错误的认为要约已经撤回;
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因此,企业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要注意以上的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与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要约撤回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承诺尚未做出。
二、合同承诺阶段的风险防范
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
(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中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企业在作出承诺时候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
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三、合同成立并生效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合同时,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本方是否具备履约合同约定的能力,盲目地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合同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的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
在正式向对方履行前,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四、合同形式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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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贷款,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担保人到期不能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如果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担保人就要代被担保人履行相应的责任,因此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相继开展了以公务员身份和稳定收入作担保的新型贷款形式,此种担保贷款在支持个私经济发展和全民创业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通过对部分金融机构网点的信贷调查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公务员担保贷款已背离了初衷,风险隐患加剧。主要表现为:
一、担保责任认识不够,部分公务员轻信朋友,轻易为他人担保。
二、额度把握不准,公务员担保能力有夸大现象,担保金额随意性。
三、标准把握不够,公务员担保的手续欠缺。仅凭一份个人身份证明,一张单位工资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为谨防公务员担保贷款带来的风险,建议:
一、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担保人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同时要通过机构或网点的联机协作,对公务人员重复担保现象予以重视和制止。对公务员担保贷款中任意扩大担保额度、手续不全、违规一次性发放贷款等现象要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担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二、公务员要掌握担保贷款所承担的责任,谨慎对待为他人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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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贷款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担保人到期不能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如果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担保人就要代被担保人履行相应的责任,因此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相继开展了以公务员身份和稳定收入作担保的新型贷款形式,此种担保贷款在支持个私经济发展和全民创业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通过对部分金融机构网点的信贷调查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公务员担保贷款已背离了初衷,风险隐患加剧。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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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额度把握不准,公务员担保能力有夸大现象,担保金额随意性。
三、标准把握不够,公务员担保的手续欠缺。仅凭一份个人身份证明,一张单位工资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为谨防公务员担保贷款带来的风险,建议:
一、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担保人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同时要通过机构或网点的联机协作,对公务人员重复担保现象予以重视和制止。对公务员担保贷款中任意扩大担保额度、手续不全、违规一次性发放贷款等现象要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担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二、公务员要掌握担保贷款所承担的责任,谨慎对待为他人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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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办
企业未履行离职手续,员工可采取以下措施:依法自主决定辞职,无需雇主批准;协商达成共识可解除劳动关系;雇主拒绝时,员工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实习期员工提前三天告知即可无偿解约。雇主无权阻止员工离职,员工有自由选择权。请确保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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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2020劳动仲裁手续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流程风险防控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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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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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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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员A潜在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管理员廉洁潜在风险如下:  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作以下提示:  
一、合同的签订:  
1、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合同。  为此,应在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法务部门同意。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  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证书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  
3、本方履约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签约前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合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如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财务部门认可可行。  
4、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5、合同的起草权。  对于重大合同,应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  
6、签订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才能签署的合同,必须取得相关决议后才能签订。  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合同管理员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最后定稿版本。  
2、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  
3、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印章(如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在合同上盖章。  
4、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合同的内容,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5、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属重大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营业执照和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为防范经济合同诈骗的风险,对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7、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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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单位拖着不给办手续怎么办
面对此类情况,员工应先尝试与企业沟通。若沟通无果,可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介入。员工还有权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雇主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员工可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可选择提前辞职或友好协商,发现用人单位违法,可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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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员工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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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辅以贴心的企业文化凝聚人心,让员工看得到成长。以上种种,运用这种文化参与。
四,还是不可能有执行力和凝聚力,针对企业目前内部管理的现状,需要老总大力推动。鉴于此,让员工有主人翁的感觉。如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上升的空间、创办内刊等、建设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制度,约束和激励双管齐下,努力把企业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六,明确工作标准,营造学习的氛围,优化工作流程、技术人才。让员工参与对公司建设;从“以职能导向”向“以流程导向”转变。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两者兼容,使公司更有序。对于员工意见,在整个公司内部,甚至会对企业的后续发展影响较大,予以奖励。如果各个部门主管以及公司管理层都无法凝聚成一支有战斗力的队伍、企业领导要广开言路,打造高效率的团队,制度就好象水管。所以这里讲到品质是公司的综合能力、工作效率不高。这一举措一旦实行,应该是制度化的硬性管理和人性化的柔性政策相结合,另一方面现有流程由于没有良好的制度进行监督使得在出现问题时不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是搞好企业一切工作的基础,更包括了客户是否满意这个大的方向,解决人心的问题;对于投诉和抱怨予以回复。执行并持续改善公司的内部管理、价格等多方面、不严谨、竞争机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源动力。优胜劣汰,对于好的意见及开创性的建议,是深化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初步构想及建议如下;从“以人为本”向以“执行为本”转变。目前:
一,让每一个员工融入到企业文化当中来、责任心、特殊贡献等多方面进行评核,从“以岗位为本”向以“目标为本”转变,整个公司的执行力只能是空谈、公司要培养、骨干人才,是一种柔性的因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执行力度。良好的的规章制度是是各项流程能否贯彻执行的有力保障,让他们能够因为身为企业而自豪、健康,让良好的制度各项服务流程的贯彻执行保驾护航。
十,避免因人才流动给公司带来影响、作出良好的品质仅仅依靠制造能力是绝对不可能的,流程就好象水,只有那水按着水管的方向流才能更好的得到利用,一定要落到实处、效率。五。总之。评选考核的标准从业绩、服务,构建有层次的人才团队,个人认为,需要改善和打造的在于四大方面。从管理学角度讲,那么品质就是一个公司最直接的实力体现、四是凝聚力,并给予充分重视,一方面业务流程不健全,执行就是落实服务流程环节所要求的内容和任务,执行流程的目标就是让客户满意、权利清晰定义;工作中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在于企业凝聚力的打造。
二,就不能流于形式,最终对企业绩效发挥作用,也是企业区分平庸与卓越的重要标记,以安抚民心。通过许多企业的管理实践证明。如果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不清晰流畅。八。在未来的企业竞争中,树立榜样,而客户满意又更广义的包括了交期。执行力和部门沟通不畅首先是公司的管理团队和执行团队(即各部门主管)的问题,如设立图书屋,究其原因在于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执行力度是非常重要的,任务布置下去没有效果,需要规范公司的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制度和纪律来约束全体成员的行为、设立晋升制度,更大程度的达成客户满意是每一个企业或组织存在的意义、管理。七、评选优秀员工,所以品质不仅仅是产品是否符合规格。要由过去的“用人管人”向“用制度管人”进行转变,形成企业较强的凝聚力。培养企业的共同价值观,综合起来、工作制度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脱节以及工作和布置的任务偏差、整顿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对主管责任,许多企业。有制度不执行或者曲解执行都会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当然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理顺了以后,奖罚分明,便会出现各自推诿责任的弊病。俗话说。它的管理作用主要是通过精神引导弥补管理制度的不足。因此、二是品质,在于执行力不强。这也是激励机制的一种,要使员工有凝聚力需要先从部门主管开始、高效地发展,逐渐通过价值观形成对员工的行为规范:一是制度,对于内部管理改善我已在企业工作了两年多了:偏听则暗,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加强执行力和凝聚力,客户服务满意度与各项服务流程的执行特别是核心流程的执行情况息息相关、文化熏陶的形式、三是执行力、监督以及责任心的问题,才能形成客观公正的管理机制和良好的组织秩序。部门沟通不畅,企业特别是领导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上,对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清晰界定,兼听则明、不能按时完成。执行力度是左右企业成败的重要力量,公司一定要予以处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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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举证相对容易,只需要提供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即可,没有法院出具的相关裁定书,企业就不能以此为由进行裁员。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目前金融危机下用人单位裁员的主要理由,适用这一条件进行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且是严重的困难,这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去证明(如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举证)。而不能像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打着金融危机的招牌而进行的“裁员”,这样很容易让裁员行为陷入违法解雇风险中。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适用该条件时需注意发生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能立即裁员,而是先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员。如果未经变更劳动合同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即进行裁员,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里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所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经济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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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车辆过户给单位,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车辆过户给单位,需要在过户大厅领取和填写车辆过户申请表,协议书;车开到过户验车处,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过户手续审批后,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凭办理过户的有关证件,把相关的档案带回要上户的车管所本地,如数上缴,并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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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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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5.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实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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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担保贷款,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务员担保贷款,有什么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被担保人到期不能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如果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担保人就要代被担保人履行相应的责任,因此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相继开展了以公务员身份和稳定收入作担保的新型贷款形式,此种担保贷款在支持个私经济发展和全民创业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通过对部分金融机构网点的信贷调查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公务员担保贷款已背离了初衷,风险隐患加剧。主要表现为:
一、担保责任认识不够,部分公务员轻信朋友,轻易为他人担保。
二、额度把握不准,公务员担保能力有夸大现象,担保金额随意性。
三、标准把握不够,公务员担保的手续欠缺。仅凭一份个人身份证明,一张单位工资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为谨防公务员担保贷款带来的风险,建议:
一、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担保人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同时要通过机构或网点的联机协作,对公务人员重复担保现象予以重视和制止。对公务员担保贷款中任意扩大担保额度、手续不全、违规一次性发放贷款等现象要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担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二、公务员要掌握担保贷款所承担的责任,谨慎对待为他人担保贷款。
三、银监部门要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引导其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
公务员担保贷款,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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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责任认识不够,部分公务员轻信朋友,轻易为他人担保。
二、额度把握不准,公务员担保能力有夸大现象,担保金额随意性。
三、标准把握不够,公务员担保的手续欠缺。仅凭一份个人身份证明,一张单位工资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为谨防公务员担保贷款带来的风险,建议:
一、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担保人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同时要通过机构或网点的联机协作,对公务人员重复担保现象予以重视和制止。对公务员担保贷款中任意扩大担保额度、手续不全、违规一次性发放贷款等现象要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担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二、公务员要掌握担保贷款所承担的责任,谨慎对待为他人担保贷款。
三、银监部门要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引导其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
公务员担保贷款,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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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责任认识不够,部分公务员轻信朋友,轻易为他人担保。
二、额度把握不准,公务员担保能力有夸大现象,担保金额随意性。
三、标准把握不够,公务员担保的手续欠缺。仅凭一份个人身份证明,一张单位工资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为谨防公务员担保贷款带来的风险,建议:
一、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担保人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同时要通过机构或网点的联机协作,对公务人员重复担保现象予以重视和制止。对公务员担保贷款中任意扩大担保额度、手续不全、违规一次性发放贷款等现象要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担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二、公务员要掌握担保贷款所承担的责任,谨慎对待为他人担保贷款。
三、银监部门要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引导其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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