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治疗期引发其他病的医疗费是否可按照工伤报销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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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工伤治疗期而引发的其他病的医疗费用是不可以按照工伤事故来报销的,在工伤治疗期间患病的话,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来处理,停止工伤治疗疾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病假工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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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伤治疗期引发其他病的医疗费是否可按照工伤报销?

不可以,工伤休养期间患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工伤职工休养期间,患病的,应当按照因病待遇办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门诊费用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期间是否有工资?

员工在患病住院期间是有工资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医疗待遇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住院期间单位应发基本工资,此外待遇,提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供你参阅: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其实,在工伤治疗期间又引发其他病症的这种情况是很复杂的。有些可能是在做手术期间引发的其他病症,只要其他的病发症和此次工伤事故是无关的,产生的相应费用就不是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的。如果病发症经医院证明是和工伤事故有关的话,医疗费就应该按照工伤事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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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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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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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办理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持本人的医保卡、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
1寸照片2张和本人的特殊疾病2级及以上医院相关病史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社保所初审并盖章。
3.参保居民持经社保所初审后的申请表、身份证、医保卡、本人2级医院以上(含2级)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及相关病史资料到指定诊断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诊断。对诊断合格者,医疗机构收取病史资料,对诊断不合格者,医疗机构退回病史资料。
指定诊断医疗机构:长寿区人民医院、长寿区中医院、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病)、长寿区结防所(限结核病)。
医疗机构检查诊断时间:每月1-25号(法定假日除外)。
4.诊断医疗机构办理流程:参保居民持申请资料到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医保办安排专家按照特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诊断合格的居民持申请资料和诊断证明交到医院医保办→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后,将特病信息维护进系统。
5.特殊疾病诊断合格的居民于次月10号后,带上身份证、医保卡、1寸相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领取《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
6.特殊疾病待遇享受时间:取得特殊疾病资格证后即可享受。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按规定申请办理。
男方患精神分裂症,现第三次住院治疗中,因其父母家人怂容其按其家人意志行事,使女方无法监护且无法共同生活,所以女方起诉离婚,男父母为被告代理人,立案后开庭前病方家人想拿病人做文章,故要求女方接病人出院闹事争房产,女方不肯接男出院问此案件立案后程序上是否合法?不接病人出院法官是否会继续开庭审理?法官下判决时是判“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二者那条对女方有利?上述俩判决是否都能作为半年后再次起诉时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若出现以上俩判决中的任何一个,半年后再诉能给判离吗?谢谢!!!!!不好意思,没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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