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健康劳动合同可否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8-16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9人
专家导读 职业病健康劳动合同是不可以随意解除的。但是员工可主动辞职,但如果是员工自己自离或主动辞职,公司可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公司存在法定过错或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协商解除合同,可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被迫辞职等。

{ArticleTitle}

职业病健康劳动合同可否解除?

职业病健康劳动合同是不可以随意解除的。但是员工可主动辞职,但如果是员工自己自离或主动辞职,公司可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公司存在法定过错或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协商解除合同,可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被迫辞职、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

职业病病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四、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五、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能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上略有区别。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一律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39条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同样不得依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在单位上班的时候承受了长期的伤害后就可能会有所谓的职业病,而就算职业病被检查出来是健康的也可能让单位认为员工可能会耽误工作和单位的盈利而想要解除合同,但是这样的做法绝对是违法而却反过来员工反而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上班。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职业病健康劳动合同可否解除?
一键咨询
  • 176****04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6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2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5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4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8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4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6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6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8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1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2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1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7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3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谁保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也可制定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个人保管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办餐饮健康证查性病吗?就是餐饮健康证
[律师回复]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是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的。健康证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 健康证检查项目:常规内外科体格检查;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胸部透视。 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台《实施条例》 ,允许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所以说,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也是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新入院病人的健康教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出院健康教育:病人病情稳定、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知识等。讲解时注意语言通俗易懂,宣传的方式除口头讲解外,还可以配以录像、幻灯、模型、也可让病人现身说法,作床前训练表演、保健体操传授等,以提高教育效果。 2、个别指导适合于给病人作治疗、护理。4。可结合病人的病情、家属情况、查房时进行,减轻和消除病人的恐惧、紧张感,有利于手术的顺利进行及病人术后的康复、功能锻炼、用药方法。如,向病人讲解手术的大致过程、术前准备、自测血压技术等一系列内容进行教育,并根据病人常出现的不良心理症象分别进行心理护理。 3、手术病人的健康教育对手术病人进行专题健康教育、饮食、锻炼。内容带有普遍性、用药方法、配合治疗的要领、并发症、生活起居、术中配合及术后康复知识、生活习惯提供咨询。如对高血压患者,可以针对高血压的病因,如何巩固疗效、防止复发的注意事项。帮助病人规划饮食、起居、活动方式:个人卫生、公共卫生 1、健康教育讲座利用工休座谈会或根据住院病人情况选定时间由医生或护士进行集体讲解、自我照顾的能力、饮食卫生、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发病机理、症状、简单的急救常识,康复出院前几天或出院时进行健康教育并指导。针对病人的恢复情况重点介绍医治效果、病情现状,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增强病人或家属自我保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谁保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谁保管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司企业职工的健康证怎么办?
公司企业职工的健康证的办理:应当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健康证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受检者具备做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
10w+浏览
办健康证需要办健康证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办健康证是不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具体来说办理健康证是没有什么特别要求的。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扩展资料:《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粉尘职业健康侵权责任如何赔偿
粉尘职业健康侵权责任具体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只要是造成了人身损害的,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对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如果是造成了其他情况的还需要赔偿其他相应的损失。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谁保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公司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职业病健康劳动合同可否解除?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