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公务员误工费是否支持?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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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受害人就支持。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如果公务员是打人者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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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公务员误工费是否支持?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如果公务员是在打架中遭到伤害的话,属于受害者。那么打人者应该向受害者支付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如果是打人者是公务员那么没有误工费,并且如果打人已经造成刑事案件的话,那么公务员会被所属相关机构进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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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能否获支持
[律师回复]
一、退休人员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能否获支持
8月,退休教师王老在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左腿骨折。王老住院治疗30余天,评定为十级伤残。王老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7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误工费赔偿事宜争议较大。王老认为其虽然退休,但仍在一家补习学校授课,有一定的收入,应当赔偿误工费。而肇事司机则认为,王老已经退休不再上班,而且每月都能领到退休工资,不应赔偿其误工费。
审理认为,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界定。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应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费。误工费具体数额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中,原告王老虽已超过了60岁的退休年龄,但其确实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并且有证据证明在车祸受伤期间王老每月被扣发工资。因此,王老要求肇事司机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条中的“公民”是指一切自然人,退休人员自然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公民之
一,因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中的退休人员是可以请求误工赔偿的适格权利主体,作为致害人自然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的社会劳动。退休人员因受伤造成退休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的减少,自然属于误工收入的减少的范畴。本案中,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参照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收入,是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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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产生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由谁支付?
打架致人受伤,误工费,护理费需要由打人者承担,可以按照实际的损失支付赔偿,若无法计算实际损失的,按照本人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支付误工费,也可以按照本地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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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是靠车为生的,最近车子发生意外,与人发生碰撞,对方全责,没车就耽误了爸爸的工作。我想问下修车期间的误工费是否支持?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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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天上班的时候被车撞了,我想问问误工费能否支持,我不知道,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同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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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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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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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首先,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误工费的计算和赔偿是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误工和减少损失为依据的,而非以其年龄来判定。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还在劳动,因受害而误工、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的年龄有多大。
其次,误工费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误工损失角度设计的,并不是以年龄进行限制的。这就说明,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不能以年龄为标准简单地认定其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应当视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和继续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情况来计算其误工费。
第三,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是对劳动者长期从事劳动而使其身体、生理情况普遍不能适应再继续劳动,而确定享有休息并能获得法定抚养的权利。就我国国情而言,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没有退休待遇,六七十岁时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的农民比比皆是,他们仍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便是在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或者被聘用为其他行业担任一定职位从事一定工作或劳动的现象。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劳动能力已经大大增强,绝大多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能获得一定的收入。因此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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