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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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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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离婚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都是在婚姻法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条例,对于离婚财产的纠纷,这些条例中涉及到的问题基本都会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有着出现,那么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产生纠纷后,建议寻求律师的意见,那么可以更直接的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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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2、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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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2、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3、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
4、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由于夫妻离婚的方式可以是协议离婚,也可以是诉讼离婚。所以,离婚的方式不同,离婚后分割财产的情况也是不同的,如下:
(一)、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未达成协议,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决定子女抚养等问题。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但是,出现以下情况时,离婚后财产可以重新分割。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涉及到离婚时漏掉的对方的财产,比如漏掉的对方的房产、公司股权、股票等等。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有新的证据的,可以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离婚方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协议离婚后财产还可以重新分割的情况有:
1.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3.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4.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二、离婚后怎么重新分割财产?
离婚后,如果存在上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时,必须特别注意法律对时间的要求。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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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直接在判决时予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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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要多久,离婚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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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相关规定。
处理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及202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集体合同规定》。
处理合同纠纷的处理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至第七十二条,及202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处理经济补偿金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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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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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 ②属人管辖权原则 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受诉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 (5)协议管辖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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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跟我老公离婚的时候,他隐瞒了一部分的财产,咨询一下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同无效纠纷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案虽是一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事宜,但事情的缘由却是来自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未能妥善分割处理所导致的。以此,通过本案我们应认识到离婚财产分割的风险。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原系婚龄将近七年的夫妻,婚后曾生育一女儿,婚后购买的一房屋登记在女方李某名下。两人在婚后生活中经常发生吵吵闹闹,王某称女方李某经常无中生有制造事端吵架,还乱花钱,交一些不三不四的小姐妹,而女方李某称王某经常不顾家,有外遇。最终两人感情难以调和,女方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2013年12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男方王某支付女方李某50万元,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承担扶养费1000元,原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应在一个月内将该房产配合过户到男方名下等等调解内容。后女方李某未经男方同意,私下里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牛某,并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两个多月后,男方发现经向女方交涉未果,于5月份向法院起诉李某与第三人牛某,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
案件因为各方分歧较大,法院未能促成调解,案件进入公开开庭审理程序。
原告认为:涉案房产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归属其所有,被告李某不仅未配合履行办理过户手续,还擅自将房产买卖过户给牛某,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该两人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属无效。
被告称:离婚后因失业、生病、赡养父母等等理由导致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无法履行按照前面的民事调解约定将房产过户给王某。而且房产本身登记权属是其本人,有权处分该房产,不存在与牛串通的恶意行为,认为与牛某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保护。
作为本案房屋购买人牛某的代理律师,经过庭前的充分准备,提供详实充分的证据,发表了充分有效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牛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案件取得胜诉的结果。
代理意见要点:被告牛某在建立买卖关系过程中,不仅有被告出示证明其享受处分的所有权益凭证,而且还有中介参与的审核,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的处分权限;被告牛某不仅事前并不知情原告与李某的婚姻状况,而且对原告与李某有关该房产的处分约定也是完全不知情的;牛某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过户,为善意第三人,其购买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已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归原告所有,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买卖房屋系无效处分行为,在未得到原告的追认时,其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牛某作为本案房产的买受人,客观上并不知情原告与被告李某已作离婚且有关财产的处分约定,并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完成产权过户,系善意第三人,其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应予以保护。原告无提供两被告之间买售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证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对被告李某擅自处分原告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可另行向被告李某主张请求损失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风险提醒】
本案代理虽有效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牛某的合法权益,但对原告的权益保护而言却是一个重要的挫折和教训。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离婚时未能妥善、有效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缺乏有关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作如何的分割和承担以及如何有效的确保分割的权益实现等等问题,都应引起必要的重视。树立财产分割的法律风险意识,以防止造成权益的损失,不要弄的既失去了感情,又连财产也保不牢,落得个人财两失的境地。
我想问下离婚纠纷期间要依据什么来做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离婚时怎么申请财产保全?在离婚时出现对方隐瞒、转移或者通过赠送等方式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这种情况请求财产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所示:
一、申请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看,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局限在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处境就近选择法院。)
二、受理时间: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
三、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担保:
1.申请人。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没有提供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2.被申请人。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
五、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注意:
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应该尽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在保全措施后30日内没有行动的,法院将会解除保全。
2.如果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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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的依据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的依据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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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合伙开了家贸易公司,但是由于公司的股东对我收入分配感觉不公平,就和我发生了纠纷,我准备寻找解决的法律规定,个人合伙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成立个人合伙的特殊情况:
(1)合伙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成立个人合伙。通过口头协议成立个人合伙的,其认定较为特殊,即“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公民,只要其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不提供资金或实物但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2.个人合伙的主要特征:
(1)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可以起相应的字号;
(2)合伙人对合伙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据一定的标准承担按份责任。
3.合伙事务的执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合伙人之间内部协议对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和处理合伙事务能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入伙:根据《民通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时,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退伙:
(1)退伙自由:根据《民通意见》第52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财产范围、处理方案的形成和清退财产的一般原则:
①?退伙所涉及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②?形成处理合伙财产的方案有相应的原则: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③?清退财产的一般原则是: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1.成立个人合伙的特殊情况:
(1)合伙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成立个人合伙。通过口头协议成立个人合伙的,其认定较为特殊,即“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公民,只要其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不提供资金或实物但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2.个人合伙的主要特征:
(1)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可以起相应的字号;
(2)合伙人对合伙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据一定的标准承担按份责任。
3.合伙事务的执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合伙人之间内部协议对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和处理合伙事务能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入伙:根据《民通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时,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退伙:
(1)退伙自由:根据《民通意见》第52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财产范围、处理方案的形成和清退财产的一般原则:
①?退伙所涉及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②?形成处理合伙财产的方案有相应的原则: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③?清退财产的一般原则是: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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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赔偿依据
1、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2、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3、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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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家里的亲戚因为和别人有民事纠纷,不知道怎么调解,所以就想知道依据法律规定如何调解民事纠纷
[律师回复]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在民事交往中发生的各种纠纷或摩擦。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
和解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互谅、友好地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两公司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合同得予顺利履行。
调解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通过第三人在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主持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调解根据主持调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
民间调解一般不要求主持调解的第三人具有特殊的身份。比如张三与李四两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俩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夫妻的一方或双方请来本村的长辈张伯当和事佬,夫妻俩在张伯的劝说下,相互谅解,化干戈为玉帛就是一种民间调解。
人民调解对第三人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第三人一般是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中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如:村民甲向村民乙借款五百元,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届时,村民甲耍赖不还,村民乙向村委主任投诉,要求村委主持解决。村委主任指派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张某对村民甲进行说理教育。在征得村民甲的同意下,张某主持对村民甲与村民乙借款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村民甲偿还了村民乙的借款项五百元。就是一种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随着人民调解的发展,有的地方已开始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如广东的东莞就开始了按企业所属组建、实施镇、村两级管理的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等。
行政调解中主持调解的第三人必定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如甲殴打乙致伤,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在征得甲乙同意后,一并对因甲乙之间因殴打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就是一种行政调解。又如甲村民张三与邻村乙村民王二因灌溉用水发生纠纷。双方无法达成用水协议。纠纷闹至镇政府,镇政府指派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进行调处。经调处,达成调解协议。属典型的行政调解。
此外,调解还有依其他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主持调解。如消费者协会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进行调解;用人单位内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依《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进行调解。等等。上述内容就是对于如何调解民事纠纷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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