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分类有哪些
分为债权和物权。
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也有人将之列入非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
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对财产权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详述。
在法律上财产权分为债权和物权,通俗来讲物权就是对自己拥有的东西或者金钱有一定的权力。而债权是自己向别人所借了钱或者物品,要进行偿还的。这就是对于财产权最通俗的相关解释。对于财产我们自己是享有相关支配权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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