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健全,成为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国家依法治国,国家法律在社会各个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都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国现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还有外资企业的等日益增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也层出不穷,需要国家不断的提出新的相关法律,才能更好的保障中国土地上的各类企业能够茁壮成长,不断发展,今天讨论的是关于签订合同存续期间的一些内容。
关于抵押合同存续期间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在相关当事人在规定好的时间内或者去登记部门要求的登记的担保的时间内,对担保的合同存续时间没有法律制约力,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的经济财产债权等财物到期没有得到应有的偿还,那么不论登记的抵押合同存续期有没有过期,债权人都有权利实行抵押权,直到抵押合同存续期过期两年之后。
根据有关的担保法和合同法及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在主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后,债权人可以自愿放弃抵押权力,以及出现所担保的财产等已经消失或销毁了,那么这是抵押合同方可完成效力。如果以上的情况没有出现,那么抵押合同是一直有效的还是限定一定的存续期呢,本法律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抵押合同存续期的相关法律出台的时候,主要考虑了几个意见,其中比较观点一致的是认为,应当规定抵押合同的存续期间,这样更有利于问题案件的解决,但是关于存续期是多久,多久更为有利于案件,这个是有不同意见的。
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个:
第一种是,如果抵押合同在担保债权的诉讼有效期时间内,抵押权人没有根据合同在两年内行使其权利,那么存续期一到,将取消其合同的效力。主要理由为,抵押合同存续期满期后,主债权依然存在,但是当债权人没有了打胜官司的可能性,主债权又存在,会出现存续期一直有效,长期的不行使抵押权,那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会使经济滞后,所以讲存续期固定为两年,两年内不行使权力者,视为无效,自动放弃抵押权。但是法院认为两年还是有些短,建议改成五年更为恰当。
第二种是,应该把担保物权力的规定,主债权存续期到期但是没有行使的抵押权的,其担保权消失,这样可以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涵盖在里面。
第三种是,抵押权的相关主债权人必须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完成抵押权的行使,如果在存续期间没有行使,那么过期后,法院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此不予保护。
法律经过不断的推敲和斟酌,衡量各方面意见,最后决定采纳第三种意见,其理由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如果抵押权始终存在,那会是有抵押权的人懈怠,不及时行使权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规定一定的期限的存续期,有利于刺激行使抵押权的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的高效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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