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规定的假期天数有明确的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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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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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病假规定的假期天数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病假工资的天数从你请病假时算起至回单位销假后结束,国家法定假日和星期天属于正常休假时期。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休假依然照常领取工资。但星期天单位不支付工资。而且,病假只算正常工作日内的,节假日不算病假。
病假规定的假期天数有明确的规定吗?

一、病假规定的假期天数有明确的规定吗?

病假规定的假期天数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病假工资的天数从你请病假时算起至回单位销假后结束,国家法定假日和星期天属于正常休假时期。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休假依然照常领取工资。但星期天单位不支付工资。而且,病假只算正常工作日内的,节假日不算病假。

二、相关法律依据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生病,按照我国相关规定以及单位制定的规章支付是可以享受带薪的病假的,薪资的发放比例与员工的工作年限以及与单位的协商有关。需要注意的是,病假不像其他假期类型是可以确定具体能放几天的,因此对此国家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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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病假天数
《劳动法》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暂停工作时,根据工龄和合同期限,可享有三至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方式如下: 三个月医疗期按六个月内病假时长算,六个月医疗期按十二个月内时长算,以此类推,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则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时长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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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病假规定、工资规定的?
人活数十年,不能够保证无灾无难。为此,广大职工对于职场工作中的意外请假问题需要了解清楚,保证自己在工作中也是享有病假的权利,虽然人人都不想生病。本文将对病假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说明,主要包括病假工资的规定、病假的规定等内容,具体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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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病假天数规定是多少?
《劳动法》并没有对于带薪病假的天数规定,职工可以请病假的时间由病情确定。因为劳动者是否患病并不是一个可以预估的可以确定的数值,所以并不适合直接规定具体多少天。职工病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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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是怎么确定的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法律依据】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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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因为最近怀孕了,请了两个月的假期,所以想要跟您这边了解下病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lt;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lt;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lt;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lt;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lt;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lt;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2000)14号文《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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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天数法律规定是什么?
病假天数法律规定是根据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年限通常情况下是三个月到24个月左右,比如说如果实际工作的时间在10年以下的,在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下的,应当是按照三个月的病假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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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病假天数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一、劳动法对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
二、病假天数怎么确定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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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病假天数怎么算?
法律规定病假天数应当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龄以及生病的状况来进行确定的,比如说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5年的情况之下,就是按照三个月的医疗期确定。如果是满5年的话,就是按照6个月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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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天数是不是应该根据病情证明单上的天数来定
[律师回复] 病假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病假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为加强病假证明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病假证明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专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病假证明。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后,方可签署病假证明,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病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记录中。
3、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盖章有效。因疾病治疗须建议休假的,原则上,急诊开具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需经科主任审批、签字)。病假证明的病休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
4、各医疗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审核、敲章、登记等工作。在审核时必须同时查看门(急)诊病历或者出院记录,审核通过后给予盖章确定。详细记录开具病假证明的医师姓名、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单位以及年龄、性别、疾病诊断、病假天数等情况,以备查询。
5、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由医疗机构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卫生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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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老板,现在有一个员工因为身体的原因,导致一直在住院,现在需要公司方面给予假期,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怎样确定病假工资李计算系数的呢?
[律师回复]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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