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什么构成?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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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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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公民购买房屋成为业主之后拥有的权利,由于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的性质,故此若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他人无意或者是故意侵害之后,是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的。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什么构成?

一、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什么构成?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有些国家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同一概念,加上“业主的”三个字,是因为“业主”、“物业”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故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加了“业主的”三个字。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对业主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认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高层建筑物因其所有人为多个人,甚至上百人,由于人数多,就会产生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每个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从而产生了各个所有人对高层建筑物的所有关系;其次,每个所有人对高层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在他们之间产生了对高层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再次,每个所有人对整个高层建筑物享有和承担管理、维护和修缮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他们之间产生了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成员关系。因而,建筑物所有权的区分,是指多个所有人,甚至上百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右部仆、所享右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律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简言之,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

专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对共同部分行使共用权,对管理建筑物行使成员权利。作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合要素,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结构中,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共有权居从属地位,成员权处于附属地位。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上,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用权,便当然取得共有权及成员权。

纵割式、横割式以及混合式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大类型,不管是哪一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他人破坏,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都是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的,如实想要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建筑物所有权,就必须要在诉状之中表明自己希望获得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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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哪些部分组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织有三部分,分别是纵割式、横割式和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体情况下不同的建筑物形成情况所认定的所有权情况也是不同的,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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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家邻居最近在修房子,但是他把墙都砌到我家地里了,还占用了我家进屋的路,我想咨询一下这属于侵犯了我什么权利?有人说是建筑物,有人说是构筑物,这个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
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
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
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水坝等。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 在许多时候,建筑物是和构筑物相对而言的,尽管有时也混指。同样是固定人造物,建筑物一词侧重于其具备的审美形象或者围合了可使用的空间,即强调其相对直接地被人观赏或进入活动。构筑物则偏指其它为了满足某种使用需求、相对间接地为人服务的固定人造物,比如拦水的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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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私拆小区业主搭建的违章建筑物业构成何种犯罪
[律师回复]
一、物业私拆小区业主搭建的违章建筑2015年9月,居住在滁州市某小区商品房的A将其楼下的架空层进行改建。该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多次要求A停工,但A不予理睬。2013年1月9日,物业公司管理人B组织物业公司行政部、工程部七名员工租赁一台挖机将A楼下改建的架空层的卷闸门、玻璃、墙、夹层等破坏。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事后B赔偿了A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二、物业构成何种犯罪笔者认为B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
第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据《民法通则》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要求,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但A对违章建筑基于事实行为已取得所有权,小区物业的拆除行为侵犯了A的所有权,且涉案金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小区物业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自救行为,私立救济本在理论上就存在争议,即便是私立救济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和必要限度,不能任意妄为。小区物业有维护业主公共利益的义务,但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目的正当手段不合法,且手段和结果都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A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小区管理条例,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可以在对B处理时酌情考虑。
物业私拆小区业主搭建的违章建筑物业构成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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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私拆小区业主搭建的违章建筑2015年9月,居住在滁州市某小区商品房的A将其楼下的架空层进行改建。该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多次要求A停工,但A不予理睬。2013年1月9日,物业公司管理人B组织物业公司行政部、工程部七名员工租赁一台挖机将A楼下改建的架空层的卷闸门、玻璃、墙、夹层等破坏。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事后B赔偿了A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二、物业构成何种犯罪笔者认为B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
第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据《民法通则》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要求,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但A对违章建筑基于事实行为已取得所有权,小区物业的拆除行为侵犯了A的所有权,且涉案金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小区物业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自救行为,私立救济本在理论上就存在争议,即便是私立救济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和必要限度,不能任意妄为。小区物业有维护业主公共利益的义务,但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目的正当手段不合法,且手段和结果都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A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小区管理条例,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可以在对B处理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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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私拆小区业主搭建的违章建筑2015年9月,居住在滁州市某小区商品房的A将其楼下的架空层进行改建。该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多次要求A停工,但A不予理睬。2013年1月9日,物业公司管理人B组织物业公司行政部、工程部七名员工租赁一台挖机将A楼下改建的架空层的卷闸门、玻璃、墙、夹层等破坏。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事后B赔偿了A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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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据《民法通则》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要求,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但A对违章建筑基于事实行为已取得所有权,小区物业的拆除行为侵犯了A的所有权,且涉案金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小区物业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自救行为,私立救济本在理论上就存在争议,即便是私立救济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和必要限度,不能任意妄为。小区物业有维护业主公共利益的义务,但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目的正当手段不合法,且手段和结果都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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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赔偿由谁承担?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赔偿由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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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三种违建可不拆 ●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出自于哪个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一、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通常是指在城乡规划范围内,未获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限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筑。严格意义上来讲,违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二、违法建筑的类型
1.违背规划型,即无得到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私行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  
2.不当施工型即未获到施工许可证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  
3.私行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私行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通常使用功效而形成的建筑。  
4.临建过时型即在审批所限定的存续时限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5.违法占地型即无得到土地使用权,或者违背土地用途管理规则而为的建筑。  
6.其他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背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他限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
你好,律师。我们家有一块宅基地,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请问律师宅基地建筑物构筑物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具体看是否办理有准建手续,如果办理,就不是违建,如果没有那么就是违建了。指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的建筑。
详细说明: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
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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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什么构成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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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首先,这条规定确定了一个一般规则: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性。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作为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这部分设施,其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其归属就应当按照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先约定来确定,而不是当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续通过房地产交易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人也应当尊重这种权属划分。 另外还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这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的,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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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条规定确定了一个一般规则: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性。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作为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这部分设施,其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其归属就应当按照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先约定来确定,而不是当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续通过房地产交易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人也应当尊重这种权属划分。 另外还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这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的,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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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招标和建筑物业主所有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物业招投标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三、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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