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同时索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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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索要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的损失就可以同时索要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者等于实际损失那么就不能再索要赔偿金的,所以说在约定违约金时也是要经过双方的协商来决定的,不得过于低于或者高于损失费用。
合同法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同时索要吗?

一、合同法违约金赔偿金可以同时索要吗?

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标的物出让给丙。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7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6万元。

(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

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9万元,甲的违约给乙造成7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违约金9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

因此,交易中,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即为太高。

二、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才合法?

约定违约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及是约定具体违约金额还是约定违约计算方法法律原则上不加以禁止。但为稳定社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违约金又要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因此,确定违约金时,既要权衡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体现惩罚性质,又要通盘考虑违约所造成损失彰显赔偿功能。故通说认为,我国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赔偿性体现了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惩罚性体现了违约金的特殊功能。

由于约定违约金具备双重功能,故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约定金时,应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针对何为“过分高于”,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以30%为临界点,即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

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是会在合同中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的具体情形,在做出了违约行为后也是会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受害人是可以索要赔偿费用的,具体赔偿的金额会根据违约的具体情节以及约定的违约金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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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逾期还款能否索要违约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逾期还款能否索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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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币,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返还借款,他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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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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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有特定履行特征的合同相比,借款合同确实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标的就是货币,而货币是不特定物,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的尺度,具有支付的职能。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实行的是等价交换。一方提供劳动力或产品,另一方支付货币。而借款合同是“吃资本饭的”,贷款人本身并不提供劳动,在计划经济年代下,民间借贷被认为是不劳而获的,是剥削的,因此是不被提倡的。十多年来,随着意识形态的深入认识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正在起着逾来逾重要、积极的作用。它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实现了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有力的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也正是由于民间借贷容易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风险大于银行贷款,相应的,它的贷款利率也大于银行利率。如果不对民间借贷加以规范,放纵高利贷、“驴打滚”的发展,会导致借款人由于高额利息无力偿还,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滋生各种犯罪活动。因此,对于民间借贷,应当以支持、规范的态度对待。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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