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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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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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案房屋并不需要遵守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对于任何已经建立了租赁关系的房屋,若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司法机关发现房屋是违法所得,或者该房屋涉嫌其他的违法案件,此时租客的权益并不能收到保护,司法机关可以收回该租赁房屋。

涉案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吗?

一、涉案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吗?

涉案房屋并不需要遵守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可知制定目的并非在于为普通民事案件审理提供裁判规则,作为司法解释更非意在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所确立的抵押权与租赁权相冲突时的判断规则,且鉴于该规定第三十ー条第一款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效力”规则所设的一般规定,参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就因实现在先抵押权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特别情形而言,仍应适用专门针对此情形的特别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项。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即在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限制适用该原则。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一般的房屋在建立租赁关系之后,由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定规定限制,租赁主体的权益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对于任何的涉案房屋,并不需要遵守该规定,故此任何人在建立租赁关系之前,需要事先考察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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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拍卖财产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即在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限制适用该原则。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正常情况下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处置拍卖的财产,问题是,此不动产如果在被法院拍卖之前就已经租出去了的话,就算是法院要拍卖,恐怕也很少有人会竞拍的,法院也没有权利强制性的要求受买人接受这样的一种结果,毕竟大多数人买不动产还是为了尽快使用。
我有个同事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订合同上班。为了方便贼单位附近租了一套房子,结果他不知道已经涉案被法院查封,那么请问一下涉案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第1款: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案例三可知,涉案房产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筑公司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房产租给甲。因该租赁房产被查封在先,租赁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当人民法院强制拍卖过户后,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已由乙获取,甲的租赁权此时已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案例符合第三种例外情形。
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尤其要注意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避免虚构租赁合同以逃避执行的行为。虚构的合同由于存在恶意串通而无效,不能对抗房屋受让人。
因此,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也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如果房屋租赁前,尚未被人民法院查封,而是在租赁期间内被人民法院查封、强制拍卖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在房屋租赁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当人民法院强制拍卖过户后,房屋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就无法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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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拍卖破租赁吗
被拍卖的财产本身就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如果不动产被法院拍卖了的话,对于受买人来说原先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意思就是当事人知道该不动产要被拍卖了的情况下,就不要随便在对外出租或者说是转让不动产了,这种时候已经没有制自主理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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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趁着房屋涨价的时候,给买了几套房屋,因为根本就不需要这些,就打算去租赁一套,其中一个还没有装修好,因为这个有问题了,对于买卖不破租赁装修如何呢?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但是当租赁权和抵押权并存时,两者的对抗关系原则上依照两项权利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成立在前的权利可以对抗成立在后的权利。具体来说,“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大致存在以下三种:
1、先抵押后租赁,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查封后租赁的房屋,不能适用该原则。
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房屋的处分权。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设定的租赁权应当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属于破产财产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企业破产程序是由《企业破产法》这一特别法调整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而破产程序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视为已到期的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终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断,如果破产财产变更所有权人,则更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应该明白,今后在租赁或者买卖房屋时,对房屋的权属状况、抵押、查封状况应进行全面的了解,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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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租金给谁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期间,产生的房租费用应该是归新房东,也就是房屋的买受人所有。因为此时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转移了所有权,那么新房东才是房屋的所有权者。虽然现在还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但也不妨碍其向承租人收取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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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押金退回吗
[律师回复] 一、民法典中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押金怎么处理
1、民法典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押金。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如果是到期自然解除合同的,都是退还押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退租时房屋未遭受损失一定会退还押金吗
实际上,退租是否退还押金,根据具体情况将有以下处理:
1、未约定押金的用途,退租时则必须退还。
按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押金性质的,一方主张押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订立租赁合同时没有明确押金的使用用途,那么押金将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这样无论如何即要返还,所以退租时是一定要退还押金的。
2、除非另有约定,退租时出租人应该及时退还押金。
当事人确定押金后,出租人在租赁关系消除时,承租人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
当然,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的,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3、未造成合同约定的损失的,出租人需在合同解除时退还押金。
承租人退租时,如果没有造成租房损失,并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那么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押金。
针对房屋转租是否使用买卖不破租赁
[律师回复]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在租赁期间,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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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租金给谁?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租金应该给新房东,当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发生买卖的,完成产权过户后,新房东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以后要支付租金给新房东。之前缴纳的押金也应该一并转让给新房东。如果承租人拒绝支付,新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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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下,依据该条款规定,抵押权优先于承租权。这样一来,抵押权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将抵押物变卖,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只要买受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受人。本案中,李某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其有权要求何某腾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因承租人搬出房屋将面临如下几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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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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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何某因抵押权的实现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该条款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出租人只要尽到告知义务,便不用承担抵押权实现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反过来,只要承租人没有行使告知义务,承租人就可以要求原出租人承担损失,但实际情况是承租人的损失也不一定就能挽回!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因出租人经济境况恶化无力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才行使抵押权,那么,出租人又有什么能力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呢?因此对承租人来说,要租赁抵押物,必须全盘考虑,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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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哪些?
房屋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我在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如果房屋所有权发生一些方面变动的时候,租赁者仍然是有权利继续租赁在房屋当中,直到房屋合同有效期届满,当然在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售房的时候,对于租赁者来说也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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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和别人参与赌博,因为没有完好,被人给故意设套,给输掉不少钱了,现在家庭基本上都已经给毁掉了,打算去买卖掉的,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租金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二手房交易,是买卖不破租赁纠纷爆发的主战场,原因很简单,此处不表。涉及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尤其是租金的支付,常常引发争议,当事人主体如何确定?
《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基于此,出售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三方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剔除偶发性因素,司法救济中常将三者捆绑在一起,以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名义拖进诉讼,搞成诉累。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一,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定金或抵押金费用,出租人并未移交于买受人,买受人与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定金或抵押金向谁主张?
根据债的相对性,该笔费用理应向出租人主张。而且,定金或抵押金的签收人理应是出租人,考虑到证据的直接针对性,也应是出租人承担还款义务。房屋产权虽转移,但并非意味着租金转交,若主张买受人承担返还义务,证据不足。
二,承租人不知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已提前支付租金,买受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怎么处理?
承租人具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系租房屋前理应通知承租人,即使承租人不予购买,起码对嗣后的租金支付事宜有所准备,以免把租金错放在别人的口袋,滋生事端。相对而言,出租人负有主要的通知义务,但买受人亦具有善意提醒,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租金由出租人继续收取(房价上有折让)。
租赁房屋产权变动,租赁合同效力并未消亡,只是租赁主体发生变更,而且此类租赁主体的变更受制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买受人不能佯装一无所知,借机逃避“过错”责任。承租人已经支付或提前预付的租金,对买受人是由约束力的,买受人可以不当得利向出租人请求返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只要承租人出示租金支付的证明,举证责任基本完成;须注意,买受人通知承租人向买受人支付租金后,承租人不得以租赁合同相对性问题对抗。
附加: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能否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6集,第201—310页。
[案例] 青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A)与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公司(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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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没有权利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原房屋出租人不可以依据现存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以前的违约行为主张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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