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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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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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2、在劳动者自身并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3、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此时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劳动合同期限到了,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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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按照规定,在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2、自身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先解除合同

劳动者自身没有过错,但有时却发生了一些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时劳动者若想获得经济补偿金,只需要等待用人单位先行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可以在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非过错性解除情形,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非过错性解除情形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经济性裁员包括发生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转产调整等情况,用人单位进行人员裁减,此时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当然劳动者也不是一直只能等待用人单位在发生某些情形后来解雇自己,劳动者自己也是可以在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形甚至重大过错的时候,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同样也是可以拿到该有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如下:

(1)未依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保障;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背意愿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者要是觉得不愿意,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低于原来标准签合同

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后,往往用人单位是应该和劳动者继续签订合同的,但如果此时用人单位不肯继续签,或者低于原来的劳动标准签,那么此时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扣税

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要看实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当然,若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受法律条文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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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案例跟大家讨论的是,员工离职的,该如何正确给付经济补偿金。
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
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
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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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问题:作为人力资源经理的您会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并提出您的理由
劳动法的初衷在于规范用工秩序,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劳动者。
1、本案中(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形成了甲方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的事实,所以应按5000元/月补偿。
2、从2001年12月至2003年6月共18个月,按劳动法中“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旧法))”可知,甲的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合理,按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应付工资标准即5000元/月补偿共10000元。
3、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补缴,所以甲要求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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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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