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责任
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越权或无权实施暴力拆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造成损失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构成单位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拆迁,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国家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依法具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视为行政不作为。国家应当按照(国家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因行政不作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予以国家赔偿。非国家机关组织的强制拆迁,如果有行政机关委托的,视为行政行为,由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国家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賠偿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于国家赔偿案件,要强化行政追偿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贵任。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适用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行政强制拆迁有哪些程序
(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作征收补偿决定书,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文书中告知权利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时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在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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