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工伤复发也要在工作时间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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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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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为工伤复发不是一定要在工作时间的,只要是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是工伤保险基金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据证明复发的病症是由于原来遭受的工伤引起的,即工伤是直接原因的,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工伤赔偿,如果是没有进行保险购买的,就应当由单位赔偿。
认定为工伤复发也要在工作时间吗?

一、认定为工伤复发也要在工作时间吗?

不是的,工伤复发后,劳动者需要进行治疗的,是没有时间规定的,经过鉴定需要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相关的待遇。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工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工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工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 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

二、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六)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员工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得将其辞退的,在员工治疗结束,恢复之后,如果是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职位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调任,在单位内为其找寻一个适合的职位,如果是遭受工伤的员工无法胜任任何一个职位的,单位才可以对其进行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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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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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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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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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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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复议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进行复议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七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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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癌症复发是否算工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作期间癌症复发是否算工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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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并非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其性质要从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的性质和特征说起。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和随机性,原因复杂多样,过程千差万别,在认定交通事故过程中涉及法学、交通工程学、汽车工程学、道路工程学、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不经过专门的训练并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很难胜任这方面的工作。
交通事故认定中包括了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成因分析和当事人责任认定三个主要环节,从本质上看,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是一个证明过程,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是一个判断过程,而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证明、判断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具有鲜明的主观性,使得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质量严重依赖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交通专业知识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失误或不当的可能性较大,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审核力度势在必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应当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调查的一个环节。因此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技术检验鉴定、专项调查等基础上的一项证据调查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建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其证明能力明显高于其他证据。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为依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证据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在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确立之前,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监督是通过执法质量监督体制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启动权赋予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利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及时纠正不当的交通事故认定,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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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并非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其性质要从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的性质和特征说起。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和随机性,原因复杂多样,过程千差万别,在认定交通事故过程中涉及法学、交通工程学、汽车工程学、道路工程学、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不经过专门的训练并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很难胜任这方面的工作。
交通事故认定中包括了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成因分析和当事人责任认定三个主要环节,从本质上看,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是一个证明过程,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是一个判断过程,而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证明、判断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具有鲜明的主观性,使得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质量严重依赖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交通专业知识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失误或不当的可能性较大,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审核力度势在必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应当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调查的一个环节。因此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技术检验鉴定、专项调查等基础上的一项证据调查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建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其证明能力明显高于其他证据。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为依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证据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在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确立之前,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监督是通过执法质量监督体制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启动权赋予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利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及时纠正不当的交通事故认定,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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