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裁员法定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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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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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主要有三种。1、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单位需要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的。3、用人单位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自身的经营方式有所调整,而在变更了劳动合同之后,还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规定裁员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规定裁员法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企业依法进行重整的,可以裁减人员。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发生严重困难,是指用人单位的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得不进行裁员。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企业转产,是指改变主要经营的业务,重大术革新,可能导致同样的工作只需更少的劳动者即可完成。企业转、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必须先变更劳动合,即出于尽量少裁减人员的目的,采取减少工时、轮换工作等办法。采取上述办法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经济性裁员的注意事项

(一)因发生所列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这是发生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如果虽然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所列的四种情形,但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依然可以继续履行。企业没有裁员的必要,就没有必要解除劳动合同

(二)裁员的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由于经济性裁员容易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规定的裁员人数是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标准。如果裁减的人数不符合这一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三)征求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之时,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在征求了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之后,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后就可以进行裁减人员。

即使在符合条件下,也只是允许用人单位在小范围内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中对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能被裁减的劳动者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单位在裁员的时候,要求提前30天通知被裁员工。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的话,单位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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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型裁员的条件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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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企业裁员的条件是什么,裁员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企业裁员的条件是什么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裁员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和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是关于“企业裁员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裁员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的有关裁员的法律材料,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事实上,单位裁员一方面能反映出一个单位的经营状况,但还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它会对劳动者产生了重大影响。而鉴于此点,法律对此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果您对裁员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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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的条件是什么,裁员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企业裁员的条件是什么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裁员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和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是关于“企业裁员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裁员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的有关裁员的法律材料,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事实上,单位裁员一方面能反映出一个单位的经营状况,但还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它会对劳动者产生了重大影响。而鉴于此点,法律对此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果您对裁员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详细的介绍。
企业裁员的条件是什么,裁员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企业裁员的条件是什么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裁员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和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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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是关于“企业裁员的条件是什么”以及“裁员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的有关裁员的法律材料,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事实上,单位裁员一方面能反映出一个单位的经营状况,但还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它会对劳动者产生了重大影响。而鉴于此点,法律对此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果您对裁员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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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1、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第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第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第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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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委员会要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仲裁委员会要具备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名称作为其特定的标志,以便于该仲裁委员会从事正常的仲裁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被批准使用的名称,可以在牌匾、银行账户、仲裁裁决等方面采用,享有专有权。仲裁委员会本身已体现出仲裁的业务特征和组织形式,所以前面再冠以地名即可。住所一般指机构的主要办事地点,仲裁委员会应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以便进行仲裁活动。
章程是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其行为准则,其内容括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其议事规则。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仲裁员的聘任及解聘、仲裁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以及变更与中止等。
2、有必要的财产
必要的财产是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的,仲裁委员会的必要财产,指适用仲裁工作需要的设施、装备和的经费等,它是仲裁委员会从事民事活动的基础。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这是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从而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这是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员是办案的主体,没有仲裁员就没法进行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应依照《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聘任仲裁员,并按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应载明仲裁员资历和专长等基本情况。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员需要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机构有哪些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3、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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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1、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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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员需要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机构有哪些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3、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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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纠纷有哪些 按照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将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房地产纠纷中的其他财产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用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主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而产生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纠纷;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带来的纠纷;因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纠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所产生的纠纷;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产生的纠纷等。 涉及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产生的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解决这类纠纷的仲裁协议,且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也可以将这些纠纷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裁员应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一、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裁员条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人单位裁员应如何补偿在经济性裁员中,只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情况下,被裁员工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而在一般性裁员中,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被裁员工均可获得经济补偿金。两种裁员方式,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标准是被裁员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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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需符合什么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一般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金难以回笼、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等。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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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裁员应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已失效)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性裁员情况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省(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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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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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裁员应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已失效)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性裁员情况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省(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裁员应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已失效)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性裁员情况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省(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斥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Χ; ④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⑤申斥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需要的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具体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要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在提交材料时核对;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调)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属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可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属事业单位的可到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其它性质的可到其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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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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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申请首席仲裁员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席仲裁员的选择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两种确认方式: 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二、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而提请仲裁时的不同利益与立场,往往很难达成共识来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事实上首席仲裁员一般情况下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就很难体现仲裁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点。而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做主指定仲裁案件在实质问题上的决策者和实现仲裁公正的首要决定因素——首席仲裁员,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暗箱操作程度较大。 为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充分体现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必要在仲裁规则中,细化并规定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具体程序。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 首先考虑由当事人直接协商选定,这种方式比较迅速,但也很难做到,原因上文已述; 其次,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员名册中分别选定5至8人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并按先后顺序排名, 然后交仲裁机构秘书处,由其从当事人间接列出的名单中选定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按顺序指定); 最后,若前两种方式都无法尝试的话,可考虑由当事人委托各自选定的仲裁员确定首席仲裁员,由此组成的仲裁庭亲和力也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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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要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1、实体性条件
以下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第一、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在三种情形下,债务人或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在内的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经营失败的企业有可能通过重整而得到复苏、振兴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2)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缩减员工规模是一项较有效的缓减措施,从全局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到特定劳动者的权益,应慎重处理。因此,法在允许用人单位在生常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慎用该手段,“困难”两字前加了“严重”的限制。
(3)第三、企业转产、重大
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必然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式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如企业转产的,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转到转产后的工作岗位。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劳动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4)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实践中,除了本条中列举的三类情形外,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作为兜底条款,对本规定应作严格解释。
2、程序性条件
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
(1)第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单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五十人,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些企业规模较小,一次性裁减十五人对企业和职工来讲就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因此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有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可以在经济性裁员法定人数标准之下分批解雇人员,因此建议规定经济性裁员有一个时间标准,如一个月内或者三个月内等。经济性裁员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就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为由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权衡,决定了用人单位不会一味的规避经济性裁员。因此,经济性裁员的时间标准就是一次性裁员。
(2)第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到较多劳动者的权益,为便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有的企业中已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中还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
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提出,有些企业规模比较大,为便于操作,建议将“全体职工”、“职工”修改为“职工代表”。考虑到经
济性裁员中有些职工是被裁减的,有些职工没有被裁减,如果是职工代表必然涉及到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比较复杂,反而不易操作。听取职工意见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设置意见箱、部门负责人收集意见等。如果是职工代表反映的,也是职工意见,因此听取职工意见不需要修改。
(3)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原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的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该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合法进行。这里的“报告”性质上属于事后告知,不是事前许可或者审批。当然,有的企业出于各种考虑,自愿提前与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协商,法律并不禁止。
3、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第二款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裁减员工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裁减员工的条件包括哪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裁减员工是否要赔偿
因为搬迁的客观原因,公司可以依法裁员,但是应当按照你的六年多工龄折算支付你至少六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本人,否则就应当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不仅是新劳动合同法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旧的劳动合同法同样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的。所以由于单位裁员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与200
8.
1.1无关。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为此,此次修订草案中扩大了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范围。拟规定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这意味着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将可成为工会会员,通过工会组织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变得有法可依。
所以说在我们一些大型公司在招聘员工之前,对会对相应的员工做出一些检测,其中不仅仅包括了对于员工的综合素质进行分析,更是对员工的身体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其实,对于公共自身来说,在能够进入公司之后我们也应该自觉提升自己。
企业裁减员工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裁减员工的条件包括哪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裁减员工是否要赔偿
因为搬迁的客观原因,公司可以依法裁员,但是应当按照你的六年多工龄折算支付你至少六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本人,否则就应当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不仅是新劳动合同法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旧的劳动合同法同样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的。所以由于单位裁员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与200
8.
1.1无关。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为此,此次修订草案中扩大了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范围。拟规定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这意味着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将可成为工会会员,通过工会组织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变得有法可依。
所以说在我们一些大型公司在招聘员工之前,对会对相应的员工做出一些检测,其中不仅仅包括了对于员工的综合素质进行分析,更是对员工的身体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其实,对于公共自身来说,在能够进入公司之后我们也应该自觉提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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