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房租可以减免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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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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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疫情期间国家并未规定所有的房东都必须要减免房租,不过,如果租用的房子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疫情管控期间没办法正常复工的情况下,可以向房东提出免除疫情期间的这几个月的租金。但租房是用来自己居住的话,要不要减租金完全是由房东自行做决定的。

因为疫情房租可以减免吗

因为疫情房租可以减免吗?

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疫情期间房租必须减免,关于疫情期间的租金规定是:

(一)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已有明确行政管控政策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则应当免除租金

此种情况是指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如根据政府的要求关停的网吧、KTV、酒吧、电影院、大卖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又如因政府政策延长假期造成无法开工的工厂导致工厂未能用于生产经营的。由于此时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无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续正常使用的租赁房屋,则承租人也当然无需支付相应的租金,同时出租人无需承担无法提供适格租赁房屋的违约责任

(二)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但受疫情影响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可请求减免部分租金

此种情况是在疫情期间,承租人一直占有并使用着租赁物用于经营活动,因此免除租金是明显不符合情理的。因疫情对生产经营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如因疫情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恐惧或政府限制人员外出导致商场人流明显减少的,疫情导致物流、交通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且导致承租人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承租人可据此为由要求减少部分租金。对此,法院亦可酌情减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不可请求减免租金

如疫情并未影响其生产经营甚至导致其经营收益明显高于日常情况的,如用于开设药店或销售防护用品的房屋获得了比往常更大的收益,承租人不可主张减免租赁。对于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活动,其收益减少不明显的,亦不可请求减免租赁。

(四)承租人在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疫情发生期间,疫情虽对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带来有所不便,但并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张减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是承租人承担法定责任的表现,未影响租赁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五)因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可主张减免租金

如因疫情原因,租赁物被封锁、因行政管控承租人无法回到住处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并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实现租赁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于经营的承租人停业不予经营样,应可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疫情期间也没有必要对房东进行道德绑架,因为疫情肯定也影响到了房东的正常工作,如果房东在疫情期间不同意租客提出来的减免租金的要求,也不能去追究房东的任何法律责任,想要减免租金的,租客应该尽量的跟房东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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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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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同意减免房租,因为疫情生意难做,欠房东一个月房租。房东将我们告上法庭。
[律师回复] 新冠肺炎爆发后,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虽对疫情的防控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对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打击,尤其对于商场、酒店、餐饮等租金较高的服务行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加之全国各地企业复工在即,不少商户借此情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减免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鉴于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为此,羿洪刚律师事务所针对前述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简要解答及分析提供解决思路,供参考。
1、新冠疫情的性质
本次疫情具有突发性,根据其确切传染源、致病原理、治疗方案等多方面原因,其符合“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特征。因疫情而采取的封城封路、停产停业、限制人流等措施,也是一般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及不可避免的,因此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本次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不同案件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案情进行具体分析,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法律认定,所产生的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通知解除合同。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2、本次疫情是否属于商业租赁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事件,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行了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当事人虽未约定,但在疫情前,对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做了事前或事后的安排,则不宜将疫情认定为租赁关系中的不可抗力;若当事人均未约定,疫情的发生导致承租方无法进行正常营业,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无法交付租金时,应倾向于认定为不可抗力。若疫情发生并未导致承租方客观上不能正常经营使用租赁物,而是可以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正常履行合同,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情形时,应倾向于认定为情势变更。
综上,本次疫情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确兼具“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特征,但不可一概而论的得出某一结论。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则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后,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或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若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则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请求权,要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不能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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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小区,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租金?
针对此类租赁合同,由于所涉标的额相对较小,实践中对应租金能否减免主要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协商解决,司法审判纠纷案件相对甚少。
由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对价在于享有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等权益。受本次影响,部分地方政府采取相应行政措施限制外来人员尤其是湖北籍人员的流动,同时部分住宅小区也自行采取封锁措施禁止租户进入,客观上造成该类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该时段租金,必将显失公平,此时承租人可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减免部分租金。当然,如果当地政府及居住小区并未禁止承租人使用房屋,仅是对其进出进行必要的限制及检查,并未影响到房屋居住功能的实现,则承租人无权主张减免租金。
(二)企业办公场所,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租金?
针对此类租赁合同,承租人有权依据“不可抗力”结合具体情形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租金的减免。
在园区、写字楼、大厦等场所办公的企业等承租主体受到本次的影响较大,由于政府先后发布文件延长春节假期、推迟企业复工时间、推行企业居家办公等举措,导致企业等承租主体无常组织员工上班,企业经营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以南京地区为例,南京市政府明文要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企业安排复工时需要向相应部门申请报备。其中,外来返工人员原则上要在家14日以后方可回到企业复工,因此即使企业复工,但其部分员工却无法及时复工。同时,园区、写字楼、大厦等场所管理主体也会出台相应管理文件落实企业复工条件和时间节点,一般都相对晚于政府规定的最早复工时间。此时,因受及政府、场所管理主体的限制复工措施的影响,导致企业无常复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企业作为承租人有权主张减免相应的租金,但是减免租金的范围宜以企业实际复工时间为准。如企业未及时复工或者企业员工不能及时返工导致复工延误,应当以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或者园区、写字楼、大厦等场所管理主体规定的复工时间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签订租赁合同,但仍在装修过程中尚未投入使用的承租人而言,受影响,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作客观上无法按期完成,由于装修期间一般属于出租人承诺的免租期间,因此承租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因素主张适当延长装修期间即免租期间。
(三)餐饮娱乐、休闲消费等商业场所,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租金?
针对此类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不可抗力”结合具体情形向出租人主张停业期间相应租金的减免。此外,可根据公平原则作为补充手段根据具体个案合理认定租金减免标准和尺度。
对国内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为避免大范围蔓延,政府相继采取关停或限制餐饮、影院、洗浴、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上述承租主体因无法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收入基本等同于零,甚至需要承担原材料、产品采购的成本亏损。由于受到及政府行政措施的限制,对租赁双方造成一定期间内的履行障碍,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承租并使用商业场所的目的阶段性落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承租人可主张减免停业期间的相应租金。
同时,餐饮娱乐、休闲消费等商业场所的租赁合同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租赁合同,其更多地受制于消费群体的数量和频率,由于对商业经营的负面影响不可能突然消除,即使承租人复工后也难以做到正常经营,因此,我们认为,在认定承租人租金减免诉求时应当综合考虑对承租人复工后的影响,区别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酌情处理复工后的租金减免事项,但应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宜一概而论地支持或否定。
(四)工厂、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租金?
针对此类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可依据不可抗力、结合各地区政策文件的安排主张相应租金的减免。
在工厂、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承租人与出租人一般签订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双方彼此建立相对稳定的履约基础,受政府延长假期、推迟复工时间以及限制人员流动等措施的影响,致使企业未能在生产经营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有权依据不可抗力规定或约定主张该段期间的租金减免,或者双方协商一致通过降低下期租金、适当延长租赁期限等其他方式予以补偿。同时,根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号)的规定,涉及防控必需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空气净化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生产单位,钢铁、化工等连续生产企业,以及市民生活必需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供应等企业,在做好防控的前提下正常经营,因此上述企业在期间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不在受限制范围,无论该企业是否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得主张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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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房租能不能减免
[律师回复] 对于疫情期间房租能不能减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着能直接减免房租,能否减免房租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步:先看《租赁合同》是否有关于不可抗力之约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是以《租赁合同》来对标。这一不可抗力的事由发生以后,如果《租赁合同》已经就能否减免减免租金、减免多少、减免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根据意思自治优先的合同原则,应当遵循该合同约定。当然,此处所言合同约定(意思自治)是建立在合法框架内的约定,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因违反《合同法》
第四十条、
第五十二条或第五十三条等规定而被归于无效。
换言之,如果你的租赁合同恰好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减免的情形且双方无争议,那恭喜你,可以不用往下看了;如果你的租赁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能否减免房租,还请继续往下看。
第二步:《租赁合同》对不可抗力出现后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明显,如果适用该规定,能否减免租金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是交付合法且可供正常使用的房屋;承租人的义务就是合法、合理、合约地使用房屋,并按时支付租金等款项。如果承租人意欲主张减免租金,其主张应符合“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这一硬性要件,否则可能得不到支持。而承租人“不能履行合同”指的正是因,租赁房屋被勒令关闭、被断水断电、被限期使用等情形。如确实属于上述“不能履行合同”之情形,则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对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方面的影响力,综合判断减免租金的具体数额。当然,租金减免的具体数额还是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否则只能诉诸或仲裁,耗时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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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疫情免房租真的吗?
因为疫情免房租是真的,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倡议因疫情导致无力支付房租的,可以适用的免租,但需要由出租人进行认定,如果不属于不可抗因素导致的无力支付房租,那么是不可以免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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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新冠肺炎爆发后,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虽对疫情的防控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对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打击,尤其对于商场、酒店、餐饮等租金较高的服务行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加之全国各地企业复工在即,不少商户借此情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减免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鉴于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为此,羿洪刚律师事务所针对前述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简要解答及分析提供解决思路,供参考。
1、新冠疫情的性质
本次疫情具有突发性,根据其确切传染源、致病原理、治疗方案等多方面原因,其符合“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特征。因疫情而采取的封城封路、停产停业、限制人流等措施,也是一般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及不可避免的,因此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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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通知解除合同。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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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行了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当事人虽未约定,但在疫情前,对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做了事前或事后的安排,则不宜将疫情认定为租赁关系中的不可抗力;若当事人均未约定,疫情的发生导致承租方无法进行正常营业,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无法交付租金时,应倾向于认定为不可抗力。若疫情发生并未导致承租方客观上不能正常经营使用租赁物,而是可以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正常履行合同,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情形时,应倾向于认定为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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