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因为疫情房租可以免吗?
疫情期间房租是否可以免的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及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建议按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约定可以减免的,按约定执行;
2、商业经营性房屋出租方主动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的,承租方应及时与出租方联系,核实如何减免;
3、如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责令出租方暂停营业(如商场),并导致承租方停业的,或者商业经营性房屋承租方因受到疫情严重影响而主动停业的,建议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如出租方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避免出租方以承租方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根据疫情对履行租赁合同影响的大小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4、关于普通住宅租赁的问题。目前,由于普通住宅不涉及商业经营,疫情一般不会造成无法居住,影响有限,而实际情况也较为复杂,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个案情况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出租方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承租方主张权利。事实上,出租方口头追索过租金,但承租方否认此事实,且出租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定出租方主张的租金已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建议出租方就拖欠租金的情形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第一,承租方拖欠阶段租金后又正常支付租金的,则后续支付的租金应填补前期拖欠的租金,出租方出具的租金收据应记载对应的租金期间;
第二,出租方应在欠缴租金后1年内催收租金并保留证据,包括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特快专递、电话录音等方式催收,最好能够让承租方书面确认拖欠的租金。
如果自己租赁的房子属于普通住宅,在疫情期间有些房东可能会给承租人免去所有的房租,有一部分房东的话是适当的减免部分房租,当然还有一部分房东不同意承租人提出来的减免房租的请求,房东的这些做法都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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