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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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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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成都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延续、终止的法律依据,还有就是法律责任,另外就是规定了对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应该是人力资源部。成都当地的人力资源部和劳动局有义务监督次法规的落实。
成都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一、成都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由公司返聘的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专项劳动协议。

第四条 公司编印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本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 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录入C6协同办公平台,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条 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条 司原则上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一到三年(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期满后根据工作业绩、行为表现及双方意向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聘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3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中约定合同期限及试用期期限,新聘用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具体根据公司有关招聘与录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延

第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第十四条 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现劳动法规定的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届满不再续签的人员,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由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作对方做好工作交接、保险转移等离职善后工作。

合同到期需续签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签,则带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如员工本人不愿再续签,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可以根据员工要求,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程序按法律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具体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及其签订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双方约定的条款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事实上,除了各政府部门之外,国家规定的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也非常的多,劳动者的劳动尊严和社会地位,因为这些法律制度有极大的提高,同时,这些法律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着的问题也非常多,整体而言,劳动者维权还是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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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条 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第十一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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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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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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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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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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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
(四)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五)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七)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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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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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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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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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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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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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预售款监管条例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我是一上市公司管理层,请问上市公司国资监管新政是什么样子的,可以如何理解?请明白人做详细解答,谢谢啦!
[律师回复] 对于上市公司国资监管新政的解答,请看下方国有全资与控股企业在选、育、用、留方面,存在着选人标准不规范、育人投入不到位、用人方式不客观、留人方法不主动等问题,没有从人力资本角度,形成有效竞争、考核、淘汰机制。特别是在公司高层领导者的选拔、任用、评价方面,存在着选择范围局限、任用标准与所承担责任不匹配、评价标准存在较强的主观性、没有建立有效竞争机制,使得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无法有效的配置到适合企业发展的关键人力资源,国有企业的人才资本价值低于同类相关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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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部署,意在从人力资本、管理资本角度思考与提高国有资产的这两方面配置能力,达到整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目的
朋友的公司在前些日子刚成为了上市公司,想要管理好公司的资产,所以朋友想要咨询一下上市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一般上市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格式如下:
1 总则
1.1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1.2 本公司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物品;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形成的固定资产。
1.3 固定资产中房屋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工程部门,机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设备分厂。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核算,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以及正确计提折旧等财务核算。
2 固定资产的计价
2.1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
2.
1.1 外购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
2.
1.2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和安装费用计价。
2.
1.3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或投资各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值计价。
2.
1.4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2.
1.5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或通过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2.
1.6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2.
1.7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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