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市住建委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或者企业作出处罚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接受处理的,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但相关情况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界定。
市住建委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一、市住建委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这项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中,申请法院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主导方式。我认为这条规定其实也表明了一个原则,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均需申请法院。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以上就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行政处理情况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6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市住建委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一键咨询
  • 176****62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0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4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0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1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8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0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4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3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2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5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8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8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6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4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北京市住建委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
北京市的房屋因为价格很高而导致国家只能建设专门的房屋提供给那些经济水平不高的人进行租赁居住,而租赁的主体虽然说住建委也是需要合同的签订的,那么,北京市住建委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其实尽管合同的主体是特殊的住建委也是需要根据正常的租赁合同标准进行拟定,就比如必须包含房屋的性质和信息以及相关的权利性质才能生效。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范本。
10w+浏览
房产纠纷
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委托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或者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以下情形外,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委托: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词语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或者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与职责,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行政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案中,作为我单位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陈述事实、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等与本次申请强制执行有关的事宜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否可以委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或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能否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由人民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强制执行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将不予受理。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对于邮政执法而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即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对于邮政部门来说,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是其行政执法权的来源,如《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市、州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因而,市、州邮政局可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在邮政执法活动中,被申请人应当是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相对人,而不是与之关联的他人(如上级主管部门、所属分支机构等)。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人民管辖。
违章建筑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前的做法是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城管部门实施。但是实际操作中,城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城管部门一直认为法律赋予他们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他们没有行政强制权。城乡规划部门认为他们负责违章建筑的认定,属于裁判员,属于运动员干的事情,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城乡规划局认为我们省的地方法规,赋予城管局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以保障行政处罚。所以应该城管局负责。但是城管局认为,地方法规赋予的行政强制手段,并不是行政强制权,只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而不是意味着城管局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行政强制权。另外一个方面,违章建筑的,每次都是个很麻烦的事情,城管局和城乡规划部门,都不愿意接这个工作,所以每次都互相推。以前的做法是:要么就是向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或者直接由政府责成城管局。但是去年最高院出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的批复》,不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了。现在就只剩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执行这一点了。但是每次需要政府责成,造成工作不及时,城管局和城乡规划部门都会出现配合不力等问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住建局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1、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2、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10w+浏览
行政类
建设局对违章建筑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前的做法是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城管部门实施。但是实际操作中,城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城管部门一直认为法律赋予他们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他们没有行政强制权。城乡规划部门认为他们负责违章建筑的认定,属于裁判员,属于运动员干的事情,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城乡规划局认为我们省的地方法规,赋予城管局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以保障行政处罚。所以应该城管局负责。但是城管局认为,地方法规赋予的行政强制手段,并不是行政强制权,只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而不是意味着城管局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行政强制权。另外一个方面,违章建筑的,每次都是个很麻烦的事情,城管局和城乡规划部门,都不愿意接这个工作,所以每次都互相推。以前的做法是:要么就是向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或者直接由政府责成城管局。但是去年最高院出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的批复》,不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了。现在就只剩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执行这一点了。但是每次需要政府责成,造成工作不及时,城管局和城乡规划部门都会出现配合不力等问题。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建设局违章建筑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前的做法是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城管部门实施。但是实际操作中,城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城管部门一直认为法律赋予他们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他们没有行政强制权。城乡规划部门认为他们负责违章建筑的认定,属于裁判员,属于运动员干的事情,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城乡规划局认为我们省的地方法规,赋予城管局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以保障行政处罚。所以应该城管局负责。但是城管局认为,地方法规赋予的行政强制手段,并不是行政强制权,只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而不是意味着城管局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行政强制权。另外一个方面,违章建筑的,每次都是个很麻烦的事情,城管局和城乡规划部门,都不愿意接这个工作,所以每次都互相推。以前的做法是:要么就是向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或者直接由政府责成城管局。但是去年最高院出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的批复》,不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了。现在就只剩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执行这一点了。但是每次需要政府责成,造成工作不及时,城管局和城乡规划部门都会出现配合不力等问题。
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了规范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
2、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3、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听证;
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6、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7、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申报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裁决事实清楚;
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4、提供的申请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5、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拆迁: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
2、被申请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人民已经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
4、不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
三、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退回强制拆迁申请,做出不予强制拆迁的通知,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应当发布《限期搬迁决定》,并提前15日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政府出具的决定及相关资料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查。
《限期搬迁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裁决的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后果;
(四)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单位的全称和时间,并加盖印章。
四、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津房拆〔2004〕10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了规范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
2、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3、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听证;
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6、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7、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申报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裁决事实清楚;
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4、提供的申请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5、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拆迁: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
2、被申请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人民已经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
4、不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
三、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退回强制拆迁申请,做出不予强制拆迁的通知,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应当发布《限期搬迁决定》,并提前15日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政府出具的决定及相关资料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查。
《限期搬迁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裁决的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后果;
(四)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单位的全称和时间,并加盖印章。
四、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津房拆〔2004〕100号)同时废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住建行政处罚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处罚有警告,教育,罚款吊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10w+浏览
行政类
修建田间道路政府可以强制收土地吗?
[律师回复] 对于修建田间道路政府可以强制收土地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要争得对方同意且补偿合理才可以,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征地拆迁要给予合理补偿。针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2011年国土资源部已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措施。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全面自查自纠正实施征地拆迁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化解不同意见的途径,改进工作。与此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修建田间道路政府可以强制收土地吗?
[律师回复] 对于修建田间道路政府可以强制收土地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要争得对方同意且补偿合理才可以,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征地拆迁要给予合理补偿。针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2011年国土资源部已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措施。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全面自查自纠正实施征地拆迁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化解不同意见的途径,改进工作。与此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北京市建委两限房有何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申请购买两限房的家庭人口是3人及以下的家庭,年收入须在8.8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
10w+浏览
房产纠纷
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
黔建房通[2003]112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房管局(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统一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我厅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了《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附: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具备的条件
1、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2、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
二、申请
拆迁人认为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写出申请,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三、审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查:
1、核对裁决内容和时限;
2、核实补偿安置情况;
3、现场核实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四、批准
具备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城市人民政府,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强制拆迁工作准备
l、根据政府要求,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
2、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3、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在现场配合执行;
4、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5、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六、建档
强制拆迁工作完成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全过程资料(原件)归档备查。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6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
黔建房通[2003]112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房管局(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统一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我厅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了《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附: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具备的条件
1、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2、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
二、申请
拆迁人认为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写出申请,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三、审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查:
1、核对裁决内容和时限;
2、核实补偿安置情况;
3、现场核实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四、批准
具备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城市人民政府,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强制拆迁工作准备
、根据政府要求,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
2、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3、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在现场配合执行;
4、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5、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六、建档
强制拆迁工作完成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全过程资料(原件)归档备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在我国对于政协委员能行政拘留吗?
1、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2、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10w+浏览
行政类
听我爸爸说之前市里开了一家很黑心的服装店,专门卖假货,而且还把价格开的特别高,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关店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效都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一般是在六个月内。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面的内容。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于行政处理决定本身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该纠正原行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作出的。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上报,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的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从实践中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的机关、人员和时间;执行的方式、方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机关首长的签章以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2)告诫。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告诫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也可以在执行决定作出后进行。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后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于告知义务人如果再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告诫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应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6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刑事强制和行政强制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已决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主观没有恶性,或基于紧急情势,而对其财物施以强制的财物或权益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对人,总之,不是对有犯罪嫌疑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
1、主体不同:
1、行政主体或人民
2、公安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
1、强制手段
2、刑事处罚
3、内容不同:
1、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
2、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对象不同:
1、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依据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法律后果不同:
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暂时性控制
2、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最终被宣告为无罪,则不应被视为有前科
7、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
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刑事复核、刑事补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诉讼 > 市住建委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