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巧妙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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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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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辞退员工的决定只有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不支付补偿金,类似于企业能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已经被判刑了,职工严重违反本公司劳动纪律的或者因个人失职,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失的,有正当借口的可以直接辞退。
企业如何巧妙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一、企业如何巧妙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企业辞退员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主要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辞退职工的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公司不能辞退职工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被违法辞退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当中从始至终都恪尽职守,是企业的某些管理层人员因私人恩怨就想方设法的想要辞退员工,不管企业编造出了多么完美的借口,只要情况不属实,职工自己心里面也非常清楚被辞退的真实原因,收集证据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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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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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利用营销心理需要,以折扣方式促进商品的销售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会计处理如何,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特别是在商业零售过程中,不少商家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需要,往往采用了促销的手段标明“
7.5折”、“6折”等销售,需要在开具的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折扣额、实收额,这样才能将实收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兼营是两块业务,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增值税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例】某企业销售钢材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额为100 000元,附营提供运输业务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2020元。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0 000×17%=17 000(元),营业税=2 000×5%=100元,合计税金17000+100=17 100元;如果主营和附营不能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2 000×17%=17 340元,比分开核算多缴税金240元。
2.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业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增值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餐饮、娱乐等)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交增值税视为产品的销售,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关键是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则分别统计增值税销售额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额以及服务性劳务额,则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征收增值税。
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在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中,仅仅规定了下列行为必须是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处理:一是从事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二是娱乐业中向顾客销售烟、酒、饮料的收入,一律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它物资的价款。
三、价外费用不要代收
销售时如果有代收的价外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在不同的发票上开具,最好是开具运输方的发票,如果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费,则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均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或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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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赊销时,尽量采用商业汇票,尤其是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持票人急需资金或为了规避财务风险,既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向供货单位背书转让票据,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并且贴现后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选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中货已发出,却难以及时、足额收到货款等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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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兼营是两块业务,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增值税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例】某企业销售钢材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额为100 000元,附营提供运输业务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2020元。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0 000×17%=17 000(元),营业税=2 000×5%=100元,合计税金17000+100=17 100元;如果主营和附营不能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2 000×17%=17 340元,比分开核算多缴税金240元。
2.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业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增值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餐饮、娱乐等)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交增值税视为产品的销售,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关键是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则分别统计增值税销售额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额以及服务性劳务额,则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征收增值税。
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在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中,仅仅规定了下列行为必须是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处理:一是从事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二是娱乐业中向顾客销售烟、酒、饮料的收入,一律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它物资的价款。
三、价外费用不要代收
销售时如果有代收的价外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在不同的发票上开具,最好是开具运输方的发票,如果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费,则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均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或消费税。
四、赊销时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在赊销时,尽量采用商业汇票,尤其是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持票人急需资金或为了规避财务风险,既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向供货单位背书转让票据,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并且贴现后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选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中货已发出,却难以及时、足额收到货款等风险的发生。
若收取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尽管可以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但是承兑人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程度视企业的信誉高低而定,商业银行、被背书人接受票据的难易程度也视承兑人的信誉而定。相比较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性没有银行承兑汇票高,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需要分析购货方等对方的资金承兑能力,因为,若票据到期,付款方无力支付,则银行要将此票据转回贴现方,收款方又由“应收票据”转为了“应收账款”。此时,容易导致坏账的产生,而销售收入不得不确认,照样计算增值税、营业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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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充分利用营销心理需要,以折扣方式促进商品的销售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会计处理如何,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特别是在商业零售过程中,不少商家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需要,往往采用了促销的手段标明“
7.5折”、“6折”等销售,需要在开具的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折扣额、实收额,这样才能将实收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兼营是两块业务,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增值税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例】某企业销售钢材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额为100 000元,附营提供运输业务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2020元。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0 000×17%=17 000(元),营业税=2 000×5%=100元,合计税金17000+100=17 100元;如果主营和附营不能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2 000×17%=17 340元,比分开核算多缴税金240元。
2.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业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增值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餐饮、娱乐等)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交增值税视为产品的销售,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关键是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则分别统计增值税销售额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额以及服务性劳务额,则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征收增值税。
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在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中,仅仅规定了下列行为必须是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处理:一是从事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二是娱乐业中向顾客销售烟、酒、饮料的收入,一律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它物资的价款。
三、价外费用不要代收
销售时如果有代收的价外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在不同的发票上开具,最好是开具运输方的发票,如果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费,则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均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或消费税。
四、赊销时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在赊销时,尽量采用商业汇票,尤其是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持票人急需资金或为了规避财务风险,既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向供货单位背书转让票据,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并且贴现后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选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中货已发出,却难以及时、足额收到货款等风险的发生。
若收取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尽管可以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但是承兑人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程度视企业的信誉高低而定,商业银行、被背书人接受票据的难易程度也视承兑人的信誉而定。相比较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性没有银行承兑汇票高,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需要分析购货方等对方的资金承兑能力,因为,若票据到期,付款方无力支付,则银行要将此票据转回贴现方,收款方又由“应收票据”转为了“应收账款”。此时,容易导致坏账的产生,而销售收入不得不确认,照样计算增值税、营业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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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诉讼时效中断后需要重新计算时效吗?
巧妙诉讼时效中断后需要重新计算时效,不管是什么理由导致了时效的中断,此时债权人的权益都已经得到了保障,故此在中断时效的事由终止之后,诉讼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任何民事主体,在建立债务关系时,即使约定了可以中断时效的情形,也不会具有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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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二叔现在在国有企业工作,因为二叔的工作岗位有点危险,我二叔年龄老了,单位担心我二叔不行了,就将我二叔给辞退了,国企工作被辞退的员工,怎么支付补偿金呢?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
9、40、4
6、4
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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