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表现在几个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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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表现在3个方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错误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表现在几个方面?

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人民法院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协议是仲裁的依据,其有效或无效直接关系着仲裁能否进行的问题。《仲裁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3.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有权裁定不予执行。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不得随意更改,经法定程序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有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权有利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仲裁员公正仲裁,同时赋予当事人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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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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