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表现在几个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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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表现在3个方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错误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表现在几个方面?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人民法院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协议是仲裁的依据,其有效或无效直接关系着仲裁能否进行的问题。《仲裁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3.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有权裁定不予执行。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不得随意更改,经法定程序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有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权有利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仲裁员公正仲裁,同时赋予当事人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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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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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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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裁决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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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决的行为的),第①、
②、
③、
⑥种情形与《仲裁法》第58条第①、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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