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表述非常明确,即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属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在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不应认作工伤。
《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法》在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在《治安管理法》中,对于交通方面仅有以上具体规定,并且仅规定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应受处罚,没有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
二、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无证驾驶机动车是实质上是一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并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首先,在《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规定违反交通管理应受治安处罚的内容,其本身的罚则针对的就是交通违法行为,已经非常详细,不需要《治安管理法》来补充;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表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需依据交通法规来处罚,不依据治安法规进行处罚,即交通违法行为并不属于治安管理的对象;最后,《治安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两种具体情形给予治安处罚,并未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而《治安管理条例》中有关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规定业已失效。
劳动者因公受伤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但同时也需要承担无证驾驶的处罚。任何时候无证驾驶都是一种对自己、对他人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每个人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社会的安定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来维护,从自身点滴小事做起,构建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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