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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行为是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有形财产,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劳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四是工作成果,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二、诉讼标的与标的物有什么区别?
1、本质不同
标的物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就争议总体而言的。
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2、决定关系不同
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决定诉讼请求,当事人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只有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其提出的请求才能实现。
3、具体程度不同
标的物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请求必须要具体,诉讼标的不可能具体。诉讼标的是直接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关系的主张或者声明;诉讼请求是结合具体的案件对这种主张或者声明的具体化。
如果在民事代理合同当中,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违反了代理合同当中的某些约定而起诉的话,这时候诉讼标的物就是民事代理合同,所以说,某种具体的行为也可成为诉讼标的物,类似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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