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的费用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此可知三十天内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费是国家向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看似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实质上也是对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主要的治疗费用都会发生在受伤首月,如果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将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该责任不会因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而免除。只有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这9种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述内容,也就是所谓的“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其中“工作原因”是最核心的要素。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强调了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如果员工受伤是因为个人利益、个人恩怨等原因导致,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3、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必须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外出受伤是因为个人原因,那就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如果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6、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果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通常不认为是工伤。
7、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其中,所谓故意犯罪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因而构成犯罪。
8、醉酒或者吸毒死亡的
醉酒导致事故发生不作为工伤处理,这样也是为了对醉酒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控制。
另外,吸毒的危害比饮酒更重更大,所以吸毒就更排除在外了!
9、自杀或者自残的
自杀自残行为属于员工故意为之,所以理应排除其作为认定工伤的理由。
劳动者在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除去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企业需承担的费用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伤残津贴以及员工与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将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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