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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是一个历史概念,其是作为一种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农户可以通过经营自留地,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基本农田,没有土地证,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跟房屋所用土地是一样的性质,但是有房本的原因是:房子是你自己的,但是土地是集体的。
自留地在产生之初的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不需要缴纳农业税,享受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但是自我国取消农业税后,其与通常的承包度的界限已经很难区分。
再者,对于宅基地和承包地,国家会颁发相应的土地证,但是对于自留地,国家现在并没有对其发放任何的证件。但是由于其属于客观的存在,在遇到政府征收的情形下,政府会统一按照征收普通农用承包地的标准进行相应的补偿。
但是,因为没有政府颁发的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也会引发土地的权属争议的问题,对于这样的纠纷,一般可以申请政府进行土地确权。
自留地(自留山)如何确权?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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