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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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必须要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此时由于没有签署分包合同,发包方可能并不承认劳动关系存在,此时想要通过起诉维护自己权益的主体,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了。
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什么?

一、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什么?

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必须要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故此实际施工人若是需求起诉,那么就必须要确定是发包人没有履行自己相应的责任。

二、实际施工的劳动者不能获得工程款怎么办?

关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款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承包人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发包人就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而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亦属该条所指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得以主张的工程款,应当参照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确定。

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予以判断。质言之,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已经依据各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完成了结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项。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以肯定各自之间的合同相对性为基础的、有条件的突破,而非桂丙胜所主张的“完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实际施工人若是没有获得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时,若是调解支付无效,那么想要起诉获得应得的款额时,必须要确定是发包人确实没有履行自己相应的责任,否则即使自己没有获得款额,但是对方应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起诉也无法获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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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人是指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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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就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合同相对人。
4、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合同法》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提到了“施工人”的概念。《合同法》中“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可见,《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应包括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而《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出现,三处均是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可见“实际施工人”与《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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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是实际施工人认定的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民一庭编着的《最高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对实际施工人再次做出了条件限制,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充当了合法承包人的角色事实上履行了相应的承包义务。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只是在非法转包分包过程中充当了中介角色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只有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实际施工人才能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是应当注意请求的款项仅限定在发包人未付部分范围内。对于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更多的靠对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这种不明确化使实践中产生很多不同的判决。为了统一审判及认定标准还需要立法对实际施工人进行规范性的定义,建立系统性框架。
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那么就不存在实际施工人这个主体问题。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是赞同的,最高人民之所以赋予实际施工人在一定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债权请求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存在于实际施工人当中农民工的权益,这种特定范围的请求权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而这种特殊的请求权对于合法的施工人来说是多余的,合法的施工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的相对性向另一方当事人(即发包方、承包人等)主张请求权。因此,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和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并列的,不是包含或被包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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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者可以要求诉前保全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施工者能否要求诉前保全
符合保全的条件。可以要求诉前保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讼前申请保全措施。如果确实是实际施工者,按照建设合同的司法解释,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应当提供实际施工的证据来证实施工行为,向提出诉前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保全请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
2、担保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或车辆。现金担保的,需存入指定帐户;房产担保的,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汽车担保的,需提交车辆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证明原件,出具所有权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和车辆财产、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提交担保书的同时担保财产所有人本人应到签名盖章确认担保意见和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讼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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