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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在劳动者存在不按时上下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管理,以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用人单位也有权在规章制度中对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处罚,以兼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用人单位管理效益。规章制度要生效内容上必须合法合规;流程上必须通过民主程序;条件上必须向劳动者公示。
这并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违纪如何处罚的规定也必须合理合法,避免用人单位以违纪的名义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单位所扣工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中提到,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员工应遵守的规章,详细而明确写进合同。当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时,企业可按合同中的规定,让其缴纳违约金,但这并不是罚款。
《劳动法》中没规定能罚款,也没有规定不能罚款,但不代表就能罚款。
目前,并无法律授权其可在内部规章制度内设定罚款的条款,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对员工实施罚款的权利,用人单位该项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只在以往政企不分的时候才有法律依据,因为当时企业多少有点行政机关的性质,但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员工和用人单位地位更为平等,用人单位根本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不论是以‘罚款’的名义,还是以‘扣工资’的名义,也不论是扣罚五百元,还是五十元、甚至五元,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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