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成立时终极出资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没有终极出资人的概念,企业出资人是企业在创建时投入所需资金或其他必备技术、产权的自然人。
1、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2、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
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是指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中,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的人。从形式上而言,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需承担一定的股东义务,但这种义务主要是从保护善意的交易第三人出发的。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人,也即公司的真实出资人。
二、出资证明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三、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终极出资人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在选择出资方式的时候,除了货币以外还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这些方式出资,只要本人完成了出资义务,企业就有义务给当事人出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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