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工伤员工继续在公司上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不存在赔偿时效的问题,因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双方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支付的。
2、工伤员工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在一年内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要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工伤残疾赔偿是员工发生工伤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进行赔偿的一项内容。具体的赔偿需要根据员工的受伤程度来进行确定。如果员工没有拿到应得的工伤残疾赔偿,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有劳动仲裁委员会来强制性要求企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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