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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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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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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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银行为商品生产者和商人办理货币的收付、结算等业务,它又充当支付中介。总之,银行起信用中介作用。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它的存在方便了社会资金的筹措与融通,它是金融机构里面非常重要的一员。
(二)储蓄所:是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存钱,取钱,代收费,个人外汇买卖,个人基金和国债买卖,网银签约,汇款、挂失,反正就是个人的业务,很烦琐的,比较机械,而且风险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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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商主体的效力 1
各国法律关于商事登记对商主体的效力规定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三种立法例:
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商法人不得成立,其行为不能视为商行为。但对于商个人、商合伙,商事登记仅仅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身份的法律确认。如果行为人未经登记而从事商事活动,其不享有商人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商人的义务。德国、法国、瑞士的商法奉行这一原则。
2.商事登记的作用仅仅在于保护商事名称权、商标权及其他与商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荷兰商法奉行这一原则。
3.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行为人未经商事登记而实施商事经营活动的,既不能享受商人的权利,也不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奉行这一原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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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基于信任登记事项而与商主体发生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在登记事项不实的情况下,第三人因信任该登记事项所受损失,商主体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2.合法登记的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经依法登记的事项,无论相对人知晓与否,均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如商事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就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不得侵害其商事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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