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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逆向派遣行为是指让本单位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继续在单位上班,但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转为劳务关系。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断,用人单位逃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显然属于逃避法律责任情形,此种逆向派遣行为属无效劳务派遣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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