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降薪原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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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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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对于职工的工资都会有规定,一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会和职工协商,协商一致才会签订合同。那么关于公司降薪原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吗?公司无故的降薪,是不符合规定的,这个行为应该认定为是无效的行为,但是原合同是否无效没有规定。
公司降薪原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吗?

公司对于职工的工资都会有规定,一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会和职工协商,协商一致才会签订合同。那么关于公司降薪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吗?公司无故的降薪,是不符合规定的,这个行为应该认定为是无效的行为,但是原合同是否无效没有规定。

一、公司降薪原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吗

公司单方面降薪不合法,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于无效。

如果乙方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可以告单位违反约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时间、工作时间都需要写明详细数据,不是这样笼统的。建议你们找一个当地律师咨询一下.

拓展资料

劳动法降职降薪的规定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用人单位没有与当事人协商(不知道什么原因),直接降职降薪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 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3、如果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起诉

劳动者应对公司降职降薪的方法

用人单位无故降职降薪,一则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也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

第一,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现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在给单位发书面通知后,可以不用去上班,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务必要注意及时、尽快提请劳动关系仲裁,如果在仲裁立案之前,公司消除了降职降薪的违反情形,可能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自行离职的,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千万就别自己辞职了。另外,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比如是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降薪降职的证据、工资收入等,这对将来的仲裁和诉讼胜诉,非常关键。

公司降薪原劳动合同一般还是有效的,公司降薪如果有法定的理由的,比如因为职工的行为导致公司受损,那么公司根据规定可以减少薪水,如果降薪也是双方合同规定的,那么也是属于合法的,和原合同是否有效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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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薪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您在公司工作近5年,未订立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公司效益不好,让员工休息两个月,期间,拖欠工资一个月,如今又要将您们社保报停的情况。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情况,您可以主张: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为期一年的双倍工资,已经支付过工资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而超过一年未订立就属于无固定期限用工;
2、要求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另外休息期间的一个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可以致电12333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详询当地规定;
3、拖欠的一个月工资要求支付;
4、因拖欠工资的情况,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主张。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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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效益不好,降职降薪,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以效益不好,降职降薪,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不合法。约定工作地点范围过大被判没约定。【原因】: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了应当适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据此,只要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有所不同,双方就要进行一次协商,并且签署书面协议。如果协商不好,或者之前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不规范,单位将面临输官司,甚至双倍赔偿劳动者。【相关法律】:
首先对工作地点的变更类型进行划分。具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已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区域变更,如从某一个省变更到另外一个省,或从约定的某个城市变更为别的城市,这种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而短期的、不会给劳动者带来重大影响的变更。这种变更属于因工作任务的性质或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发生一些变动,如为了完成某项工作需要外派到外地去学习、出差等等。该类变更无需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直接由单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安排。
其次,根据工作性质,对工作地点的范围约定应区别对待。对于外勤工作的工作地点的约定,如单位销售人员、采购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这类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应允许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对外勤人员的工作地点作出合理的调整。而对内勤工作的工作地点的约定,如单位行政人员、生产线工人等,这类人员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所在地的办公区或厂区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如对该类人员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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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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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降职降薪怎么办
公司要是没有合理的原因,就随便给员工调岗降薪,那可就是违法的。咱们可以先跟公司好好商量,要是没用,就去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者直接去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而且,别忘了把劳动合同、工资条这些证据都留好,这能帮咱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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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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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怎么为权
单位调整岗位和薪资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通过书面合同进行,确保合法性。变更后,双方各持一份合同。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可纠正并要求整改,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雇主需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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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效益不好,公司降薪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您在公司工作近5年,未订立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公司效益不好,让员工休息两个月,期间,拖欠工资一个月,如今又要将您们社保报停的情况。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情况,您可以主张: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为期一年的双倍工资,已经支付过工资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而超过一年未订立就属于无固定期限用工;
2、要求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另外休息期间的一个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可以致电12333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详询当地规定;
3、拖欠的一个月工资要求支付;
4、因拖欠工资的情况,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主张。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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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调岗降薪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无故调岗降薪怎么办?
(1)一旦领导提出要给你调岗降薪,应当向单位索要书面文件作为证据。调岗降薪本质是对你与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文件,去打官司都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2)如你不愿接受调岗降薪的,应尽量保持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并拿好证据,立即去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在上述案例中,某甲差点因为维权迟延而丧失胜诉机会。而原因正是在《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三条的规定,这条规定旨在告诉劳动者要及时维权,如果你在被调岗降薪后一个月内仍无反应得视为你接受单位的调岗降薪行为。所以劳动者朋友在接到公司调岗降薪的命令后应及时请假,去劳动监察投诉并做好投诉登记,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去申请劳动仲裁。鉴于申请劳动仲裁还需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建议劳动者先去劳动监察投诉,有了投诉记录就不怕过一个月的异议期了。当然,与领导关于拒绝接受调岗降薪的谈话录音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公司能否随意给员工降薪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实中,有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将其调到其他岗位,同时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核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但劳动者往往对降低工资提出异议,尤其是工资降幅过大时,而且现实中不乏以企业为了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经常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人自主权等名义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按调整后岗位的工资核定劳动者工资待遇。假如职工对调整岗位没有异议,但对降低工资待遇提出异议,那么企业降低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现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是合法的。理由是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劳动者同意,调整岗位或者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理由是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岗位并适当降低工资待遇,属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但应该由企业举证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不得擅自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企业有权也有义务调整其岗位。但是,此时企业往往理直气壮地认为,既然可以调整岗位,那么就应该按照调整后的岗位核定其工资待遇。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并不当然享有降低工资待遇的权利。笔者看来,所谓“调整岗位”,一方面指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到适当的岗位,这需要考虑到劳动者专业性质、工作胜任能力、劳动者的接受程度等因素,而不能任意调整;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调整岗位后工资待遇的合理性,即应该调整到工资待遇相当的岗位,不能因此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明显减少,甚至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生活。
所以,如果劳动者对调整岗位或企业降低工资提出异议,认为企业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不合理,企业应当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不应该支持调整岗位或企业降低工资的做法。如果企业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待遇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应该予以支持。这样既保证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合理性的掌握由仲裁员或者法官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和自身的价值观念来自由裁量,达到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缓矛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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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降薪,公司可以要求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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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的规定,这条规定旨在告诉劳动者要及时维权,如果你在被调岗降薪后一个月内仍无反应得视为你接受单位的调岗降薪行为。所以劳动者朋友在接到公司调岗降薪的命令后应及时请假,去劳动监察投诉并做好投诉登记,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去申请劳动仲裁。鉴于申请劳动仲裁还需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建议劳动者先去劳动监察投诉,有了投诉记录就不怕过一个月的异议期了。当然,与领导关于拒绝接受调岗降薪的谈话录音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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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将其调到其他岗位,同时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核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但劳动者往往对降低工资提出异议,尤其是工资降幅过大时,而且现实中不乏以企业为了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经常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人自主权等名义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按调整后岗位的工资核定劳动者工资待遇。假如职工对调整岗位没有异议,但对降低工资待遇提出异议,那么企业降低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现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是合法的。理由是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劳动者同意,调整岗位或者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理由是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岗位并适当降低工资待遇,属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但应该由企业举证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不得擅自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企业有权也有义务调整其岗位。但是,此时企业往往理直气壮地认为,既然可以调整岗位,那么就应该按照调整后的岗位核定其工资待遇。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并不当然享有降低工资待遇的权利。笔者看来,所谓“调整岗位”,一方面指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到适当的岗位,这需要考虑到劳动者专业性质、工作胜任能力、劳动者的接受程度等因素,而不能任意调整;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调整岗位后工资待遇的合理性,即应该调整到工资待遇相当的岗位,不能因此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明显减少,甚至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生活。
所以,如果劳动者对调整岗位或企业降低工资提出异议,认为企业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不合理,企业应当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不应该支持调整岗位或企业降低工资的做法。如果企业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待遇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应该予以支持。这样既保证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合理性的掌握由仲裁员或者法官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和自身的价值观念来自由裁量,达到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缓矛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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