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网签与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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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地产网签与备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含义不同、办理时间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办理流程不同等方面。从效力方面来说,提通常只要是资自愿签署的网签合同,该合同自签署时起留会生效。而备案后房者物权才有保障。
房地产网签与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一、房地产网签与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房地产网签与备案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含义不同

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购房网签相当于在管理部门将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而且网签后还会得到一个网签号,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网签信息,已经网签过商品房,无法进行第二次网签,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备案包括开发商备案和购房合同备案。前者指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前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商品房出售价格,面向社会出售。后者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实现法律效力一种方式。

(二)办理时间不同

1)网签

网签是在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证,且购房者也满足购房资格,完成选房,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是,现在有一部分开发商会在未取得预售证或其他销售证明时,就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协议或者合同,这样情况是没办法进行网签。另外,如果购房者自身购房资格没有被核验通过,也不能进行网签。

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3)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4)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处理方式

(5)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

(6)对于开发商提出自己认为不合理条款,需要提出自己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2)备案

备案是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般来说,网签在前,备案在后,备案以网签为前提。

(三)法律效力不同

购房者在签约时要认真阅读合同中条款,对于合同中自己认为不合理条款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双方之间进行协商,甚至购房者在要求得不到解决时可以不进行网签。网签成功只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只有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购房者物权才有保障。

(四)流程不同

网签流程:选定房号→准备网签资料→确认合同条款→完成网签→打印合同文本→签名盖章

备案流程:提交合同文本及备案所需材料→审核→备案。

二、网签的注意事项

1、注意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准备网签的时候需要仔细注意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要想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还必须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种相关证件。

2、注意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在准备网签时要注意,房屋买卖合同的文本是否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相一致,并且一定要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3、注意合同中涉及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涉及的方面很多,文字也特别多,有很多人就不愿意仔细去研究合同。殊不知,合同上的内容是最容易出差错的地方,有很多开发商会在合同上附加一些霸王条款,千万不要忽视这些小细节。

4、房屋面积出现差异要明确处理方式

如果买房者选择的是按照套房内部的建筑面积为参考依据来确认房屋面积,那么双方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这一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公民是可以采取网签的方式来签署购房合同的,为了减少合同签署后发生纠纷的概率,在签署之前,购房者最好是先看一下售卖房屋的开发商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然后还需仔细的阅读即将会签署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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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与网签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网签与网签备案的区别是后者比前者多了一个备案程序,备案成功后可以获得一个备案号,房屋的购买者凭借此备案号可以查询到房屋是否存在一房多卖、是否被抵押等的情形,而若是只网签不办理备案手续,是不存在备案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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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公司章子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
[律师回复] 1.公章备案和不备案的区别
区别一: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企业公章是企业身份和权力的证明,公章只有备案了,加盖企业印章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应,同时意味着企业对文件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公章未备案,即使盖了公章,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应。
区别二:是否会得到公安局的授权证明
公章备案之后,公安局会授权证明,证明该印章是合法所得,未备案的公章则不会得到公安局的授权。
区别三:是否能规避法律风险
若企业印章未备案,并出现被他人盗用或冒用的情况,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企业无法承担的责任。若备案了,则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的保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期房合同备案与不备案有啥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期房合同备案与不备案有啥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
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
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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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与网签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网签与网签备案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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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公司章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大吗
[律师回复] 1.公章备案和不备案的区别
2.区别一:是否具备法律效应企业公章是企业身份和权力的证明,公章只有备案了,加盖企业印章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应,同时意味着企业对文件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3.公章未备案,即使盖了公章,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应。
4.区别二:是否会得到公安局的授权证明
公章备案之后,公安局会授权证明,证明该印章是合法所得,未备案的公章则不会得到公安局的授权。
5.区别三:是否能规避法律风险
若企业印章未备案,并出现被他人盗用或冒用的情况,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企业无法承担的责任。若备案了,则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的保护。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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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与网签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网签与网签备案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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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萝北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正确确认该起犯罪系何种未完成形态是量刑的关键所在。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表明,本案的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介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那么本案属于何种未完成形态。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概念,表明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针对放火案件来说,开始点燃目的物才是放火罪的“着手”。本案的被告人林某携带了火柴、汽油等作案工具,但并没有开始点燃被害人的住宅,其仅是处于向目的物,即住宅顶部攀爬的过程,并非“着手”行为。被告人林某放火未得逞的原因虽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因其行为不具备犯罪未遂必须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所以本案的未完成形态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个概念,表明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为了实施某种犯罪
2、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着手实施犯罪。
本案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携带火柴、汽油等工具,并前往被害人的住所,欲实施放火行为。但因其向被害人居住房屋攀爬的过程中,踩破瓦片,从借助攀爬的简易仓房上跌落下来,并且离开现场,而未继续去实施放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预备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照“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萝北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正确确认该起犯罪系何种未完成形态是量刑的关键所在。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表明,本案的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介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那么本案属于何种未完成形态。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概念,表明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针对放火案件来说,开始点燃目的物才是放火罪的“着手”。本案的被告人林某携带了火柴、汽油等作案工具,但并没有开始点燃被害人的住宅,其仅是处于向目的物,即住宅顶部攀爬的过程,并非“着手”行为。被告人林某放火未得逞的原因虽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因其行为不具备犯罪未遂必须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所以本案的未完成形态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个概念,表明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为了实施某种犯罪
2、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着手实施犯罪。
本案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携带火柴、汽油等工具,并前往被害人的住所,欲实施放火行为。但因其向被害人居住房屋攀爬的过程中,踩破瓦片,从借助攀爬的简易仓房上跌落下来,并且离开现场,而未继续去实施放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预备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照“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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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与网签备案的区别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网签与网签备案的区别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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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土地绪备与征收有什么区别?储备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和土地征收一样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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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与网签备案的区别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网签与网签备案的区别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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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备案与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备案
一、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无须劳动局备案盖章。不过,有的地方劳动局仍然要求劳动合同备案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劳动合同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即对你单位劳动合同备案的劳动局,与你单位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为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如果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市级工商局颁发的,由市级劳动局对劳动合同备案;如果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区级工商局颁发的,由区级劳动局对劳动合同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备案只需提交签订好的劳动合同和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至于费用,一人5元左右。劳动合同鉴定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需要双方共同申请鉴证,不可以由单方自己去鉴证。劳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要亲自向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提出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口头或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权代理人,出具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应当向鉴证机关提供下述材料:
1、劳动合同书及其副本;
2、营业执照或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被招用工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被招用人员的学历证明、体检证明和《劳动手册》;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犯意表示是指表达犯罪意思的行为。刑法上关于言论(辞)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处罚的不是言论本身,而是发表言论的行为及其方式。我国刑法中的预备犯即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停止形态。其特征是:
(一)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预备,可谓犯罪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这一目的表明,犯罪预备是一种有明确的犯罪故意的行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图的外化,而不仅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
(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这种预备行为,概括地说是为了实行犯罪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总和。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类:
1.准备工具的行为。这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犯罪的工具,包括寻找工具、购买工具、改造工具、制造工具等多种表现形式。
2.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指为实行犯罪创造除了准备工具以外的各种顺利条件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方式:
(1)踩点。即对预定的犯罪现场进行调查了解。
(2)练习。即对实行犯罪的过程、手法预先演练。
(3)清障。即为顺利实行犯罪清除障碍。
(4)跟踪或者寻找犯罪目标。
(5)埋伏或者守候。即进入预定的犯罪现场等待作案时机。
(6)引诱预定的被害人。
(7)邀约同伙。
(8)共谋、策划。即商量作案方式、方法、步骤。把犯罪意图告诉朋友,不是商量;听到别人的犯罪想法没有表态同意、支持或者出谋划策,也不是同谋。
(9)筹集资金。如为走私、贩卖毒品或者雇用凶手而筹集资金。
(10)备料、备货。如为制造毒品或者生产伪劣产品而准备原材料。
(三)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共同点,也是二者容易被混淆的原因;着手实行与否,则是二者之分界。意外原因,表明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不前非出己愿,如被告发、被盘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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