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主动离职和解聘区别有哪些?
(一)、两者的定义不同:
1、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2、解聘是指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
(二)、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
1、辞职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劳动者。
《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2、解聘的行为主体即解聘权的行使者属于公司企业的管理者、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三)、两者的作用不同:
1、辞职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劳动者的自主行为,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
2、解聘的作用:
(1)解聘可以优化员工组合。
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通过解聘等合理的淘汰机制提高人力资源效能。
(2)解聘可以使员工更认真地对待自己的工作。
有些员工的被迫解聘,无疑会从反面刺激那些墨守成规和不思进取的员工,产生危机感,从而更加认真地对待工作,积极性、责任感都会进一步提高。
二、员工主动离职必须30天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发展作出处理,如果员工仅是失踪了几天,又回到公司则应视为旷工;如果员工持续不归,经通知仍不回公司或无法通知联络,超过公司规定的旷工期限,则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包括结束彼此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以下损失的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主动离职和解聘两者都是属于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但对于两者所呈现出来的性质完全是不一样,一种是属于自主的行为,一种是属于用人单位提出来。但不管是哪一种都需要按《劳动法》的正规流程来进行办理,这样才有保障到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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