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不住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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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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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长期不住物业费收取标准并在法律上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交房了就是需要支付物业费的,具体标准可以根据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物业费用标准也是不同的。
长期不住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一、长期不住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长期未住物业费收取标准在法律上并未统一,房子长期不住,物业费将按照以下方式收取: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化粪便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以及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从前述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多为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支出的费用,而没有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业主的房屋没有进行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以及公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工作的开展。因此,物业服务的根本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

二、物业费不交有滞纳金

1、物业合同(前期)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订立的;业主买房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包括物业管理合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对原合同进行修订续订等。

2、物业所受的滞纳金和所谓“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基于物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后者则是行政处罚措施;前为平等主体间的自己责任后为行政管理。

目前我国未专门规定此问题,那就应该使用合同法违约金的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对于物业费用的具体标准,是需要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而定的,当事人在收到房子后,就需要根据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来支付物业费用,并可以享受物业公司的相关服务,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物业服务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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