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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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还未履行的,一种是已经履行的。前者的处理方式就是终止履行,后者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约定前的状态,采用补救措施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一、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解除了还能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签订合同的即刻起,合同中的条款就此生效,协议双方就应该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果不遵守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可以依照合同要求违约赔偿,但是在合同解除后,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则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因此合同解除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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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有如果一方有没有承担合同中相应的责任,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索要赔偿金。如果双方进行的协议解除合同有相关的免责条款,则不能够进行追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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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车辆损失险保险范围,车辆损失险免责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范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参加保险的车辆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对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损失;以下自然灾害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赔偿项目:包括事故中车辆自身的损失和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免赔金额:根据您事故责任的大小,符合赔偿的金额5%-20%。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二、车辆损失险免责范围有哪些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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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确定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的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条件,即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
“可得利益的赔偿不但必须而且可行。可得利益赔偿的合理标准是:通过赔偿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状态。为此
首先必须确定合同如能履行,非违约方所应该获得的利益
其次,则要确定因为违约而造成违约方所处的现实利益状态。二者之间的差距即为非违约方所遭受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赔偿可得利益的极限就是合同如能履行时非违约方获得的利益。确定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必须根据上述标准,而不能以受害人在订立合同之前的利益状态为标准。如果仅仅确认后一种状态,那么尽管受害人在订立合同后为准备履行或作出履行所支付的代价获得了补偿,但其订约所期待的利益并没有实现。对于违约方来说,虽然作出了补偿,但可通并未使其承担不当得利的后果,在违约本身就是为了获得比履行通获得的更多的利益的情况下,此种赔偿显然对于违约方十分有利,其结果会诱发违约行为。所以,只有按照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已被适当履行标准进行赔偿,才能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当事人随意违约。除特定物买卖以外,此种赔偿能够实现当事人订约所期待的全部利益。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完全超过了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审判实践中,有下列原则来进一步界定违约损失的范围:
(一)确定赔偿的目的是在金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同样状态;
(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
(三)违约时侯受害人有权取得的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的结果;
(四)如何确定当时是否可以合理预见,要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来认定。认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推定,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具有某种知识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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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违约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违约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失,还有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也明确规定,赔偿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违约行为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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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通常认为财产上损害赔偿范围即合同法规定了三类: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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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损失有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赔偿损失有哪些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如果确认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报销,那么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什么呢总结下来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三、辅助器具费用;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劳动关系解除时,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综上可知,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可以是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而要是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会赔偿全部损失。如果你在索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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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一方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这就叫做合同赔偿损失。那么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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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有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有哪些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有什么范围
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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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不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辆损失险不赔偿范围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由于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适用于很多车辆损失的常见状况,因此多数车主都会选择投保车辆损失险。但是,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并不能保证所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都可以获得赔偿,因为根据合同约定,车损险赔偿范围适用于合同规定的的车辆损失诱因。所以车主在投保车损险后,还可以适当投保汽车盗抢险等。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适用于五种情况:
1、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2、车辆发生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车辆损失;四是车辆遭遇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4、在车辆有驾驶人随船照料的情况下,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以上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失。
二、哪些情况车辆损失险不赔偿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1、无证驾驶。所谓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或超越准驾车型车种。无证驾驶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由此造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凡下列情况均被视为无有效驾驶证: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3)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持实习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持实习驾驶证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7)驾驶证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副证超过“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凭据”上的有效期;

8)虽有驾驶证,但未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
2、酒后驾车。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扩展资料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如下:
一、实际利益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计算,具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由审查后进行判决。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1、时间点: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2、损失的最高额,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3、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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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确定?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确定的方式有如果是协商解除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那么在协议生效之后,就不能再要求赔偿,因不同抗力解除合同的,一般是不承担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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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具体包括:

一,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现有财产的减少在法理上可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

二,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可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赔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只赔偿实际损失,自当允许。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为体现对某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公用、公共企业的保护,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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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具体包括:

一,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现有财产的减少在法理上可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

二,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可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赔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只赔偿实际损失,自当允许。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为体现对某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公用、公共企业的保护,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赔偿范围。
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规
[律师回复] 对于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规则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同时还要顾及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效益。所以,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严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可预见性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应超过他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的规则。
(1)预见的主体。考虑到可预见性规则的目的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一种限制,因此预见的主体应从赔偿义务人的角度出发进行衡量较为合理。从原则上来讲,预见的主体应当为违约方,这也已为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确认。但在实践中,为了达到完全赔偿原则与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上的均衡,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可以采用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当事人能否预见。
(2)预见的时间。预见的时间应该以订约时预见的情况来决定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因为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需考虑其所承担的各种风险和费用,如果风险过大,则当事人可达成有关限制条款来限制责任;如果要由当事人承担在订立合同时不应当预见的损失,则当事人就会因考虑到交易风险过大而不会订立合同。
(3)预见的内容。在确定预见的内容时,不应该以预见的程度,而应以预见的类型为准。因为社会交往异常繁复,如果要求当事人对所有违约损害的具体程度均得以预见,实乃为过份的要求。
(4)判断可预见性的标准。可预见性规则实际上是对于通常的损害给予赔偿,对于特别的损害,仅当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才能够获得赔偿。
(二)减轻损害规则。《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减轻损失规则,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具体而言,减轻损失规则的特点在于:
1、违约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对于损害的发生,受害人没有任何的过错,只是在损害发生后,由于受害人有过错的作为或,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
2、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那么如何确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呢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原则上应以善意作为根据,主要考虑受害人主观上是否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因此未能阻止损失的扩大,也应认为受害人尽到了其义务。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应该强调的是,受害人在违反了减损义务的情况下,并没有从违约中获得利益,如果是这样,那么将在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采取损益相抵的原则,而不适用减轻损失规则。
(三)损益相抵规则。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即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予以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该原则体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规则,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该承认该规则。因为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使受害方反而因此而受益。因同一违约行为引起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受益。
车辆损失险哪些情况不理赔车损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惟独一样除外,那就是自然灾害中的地震。车损险的赔偿范围
1.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在覆盖了大多数自然灾害之后,车险条款中也剔除了地震。一直以来,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公司通常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如果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您大概觉得即使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照赔不误!这话对了一半。
3.酒后驾车,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车损险赔偿范围是否广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价格有着很大的关系,不在赔偿范围之内。5、车标等被盗,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被损坏”为除外责任、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在上述情况下、被抢劫,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保险公司对地震险业务向来小心翼翼。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被抢夺车损险是车辆损失险的简称,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此外,如果司机又强行打火造成损坏.部分零件被偷不赔如果不是全车被盗。
2.精神损失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伤害的定损标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6.爆胎不赔汽车轮胎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但因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在2005年的“麦莎”台风过后,这一点曾经引起不少纠纷。保险公司认为、翻车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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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
1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是民法典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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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保险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车损险是指什么车损险的全称是车辆损失险,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及交通意外等因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的一个险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有三种: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二、车损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车辆损失险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2、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3、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4、以下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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