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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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般都应该先写标题,开头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详细信息进行介绍,正文的内容包括工程的概况,工程期限,工程造价,材料,设备的供应,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结尾是发包方承包方的盖章及负责人的签名和时间。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怎么写

一、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怎么写?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

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2)工程期限

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天。

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3)工程合同总价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元。

(4)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商定按附件第____办理;

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5)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6)施工设计变更

(7)双方负责事项

(8)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9)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0)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特殊条款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12)附则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正本__份,其中发包方执__份,承包方执__份,副本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 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事实上,法律制度也没有强行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详细条款,如果是大型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基本上都是由专业的律师起草的,因为律师起草的承包合同,内容比较全面,可以充分的保障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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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承包也叫工程招标承包制,是通过招、投标的方法来建立工程买方与卖方、发包与承包关系的一种经营模式。卖方的活动叫招标,买方的活动叫投标。以招标承包制的方式让买方通过竞争获得工程的机会,让卖方来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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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发包和承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发包和承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的规定
所谓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是从不同主体的视角对同一法律行为的描述。发包与承包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不可或缺的过程。
根据发布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
(1)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这里的承包方可以是一家单位,对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
(2)由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各承包方分别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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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什么意思?
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发包而言的,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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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与发包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所谓发包、承包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报酬的行为。其中,把某项工作交给他人完成并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报酬,是发包承揽他人交付某项工作,并完成某项工作,是承包。发包与承包构成发包、承包经济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种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其中,建设单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发包人,又称甲方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者的身份向建设单位承包,有义务完成发包人交给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并有权获得报酬的企业是承包人,又称乙方。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要通过参加市场竞争来承揽建设工程项目。这样,可以激发企业活力,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活动僵化的体制,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市场的活跃和繁荣。本章将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的条件与方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联合承包制度、分包制度,以及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的规范分别加以阐明。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
《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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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市场持续性的火热,带动了一系列与房屋买卖有关的行业,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装饰装修公司了,那么装饰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呢
首先是全包。所谓全包,就是把所有的材料和工程都包给装修公司,只要出钱即可。这种方式最省时省力,但也最容易被不良公司。要选择这种方式,一定要把好合同关,除了审核各项费用的合理性,更要对自己需要的主材料标明品牌、型号、颜色,谨防装修队偷梁换柱。同时,除了签订本市统一的装修合同,还可和公司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各项权利,具体的版本可上网下载。
其次是半包。和全包相比,半包就是指由自己购买部分主材料,装修队购买辅料并负责工程。在具体操作时,半包更需要事先明确房东和装修队各自应尽的职责,谨防扯皮。比如地板一项,如果由自己购买、装修队负责安装,就要事先明确,搬运费、樟木块、防潮垫等由谁负责购买。另外,对于各自购买的材料,必须在进场时由对方进行验收。
最后是清包。最省钱的方法是清包,即所有主料和辅料都由自己购买,装修队只负责施工,赚人工费。这种方式虽然好,但会占用大量时间,装修期间,家里基本上要有一个人全职负责工地上的协调工作,并当装修工的下手,随时补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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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怎么写?
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要写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工程概况。第二条:施工方案。第三条:合同工期。第四条:价格及付款方式。第五条:甲方义务。第六条:乙方义务。第七条:施工安全。第八条:验收。第九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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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后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工程的使用者会向发包方索赔,若果该工程质量是由于承包方的原因而出现的问题,则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追偿,但对于工程已投入市场使用,有些承包方会拒不承认存在存包关系,这是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其并非独创性的、孤立的规则,而是合同法领域的代位权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具体应用。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必然要受到代位权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其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宗旨是在既不损害发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又尽最大限度地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故人民在审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仍应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1、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具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需举证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
其次实际施工人需证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再次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的工程款债权。
2、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即指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结算完毕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系合同相对方,故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且逾履行期。而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仍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实际施工人系基于代为求偿的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不宜因实际施工人难以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举证的客观事实,而将工程款是否结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如果这样认定将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制定初衷。在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的情形下,对于该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因实际施工人在无法获取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条款的情形下,难以证明结算后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而发包人作为合同的持有人,在实际施工人后可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抗辩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由发包人承担其对于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期限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
3、在实际施工人已经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完成了证明责任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不应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将举证责任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发包人掌握着结算金额和已付款的证据,此时发包人应当对结算金额和已付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若此时发包人拒绝举证,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一百一十二条,人民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内容为真实。而如果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存有异议,则应对己方主张的欠付工程价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支付逾期的情形下,若发包人举证证明了其与承包人之间对于工程款是否欠付及欠付金额尚存争议,不宜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欠款问题进一步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欠付工程款”必须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明确无争议的工程款,实践中即使经过结算,仍有其他因素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于工程欠款的确认,而在双方未经确认的情况下,若依据结算金额直接确定“欠付工程款”,则会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发包人对其抗辩承包人的一切抗辩事由诸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等,可以同样对抗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对以上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一个工程通常是比较庞大的,故而会有很多的施工工人,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想要否认承包工程关系,几乎不可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实际施工工人与发包方并未签署合同的情况,此时该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请求认定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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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建设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建设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一、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招标人在中标人中标后不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起索赔。为此,投标人应在准备投标阶段合同未签订即进场施工后就注意收集保存其因投标、工程施工或停工期间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及遭受的各种损失的证据资料,一旦出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中标人可就实际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向招标人提起索赔。提醒招标人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形下,其不仅可能面对投标人的索赔,还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警告甚至是罚款。
索赔依据:
1.《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第32条、第42条第3款、第112条、第113条第1款、第27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5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73条第4款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
二、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整体虽未完工,但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又以该工程的中标价格,也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按实际结算工程价款。对于这一问题,目前从立法层面很难找到直接、具体的规定,所谓的“成本价”应如何确定?在能够确定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如何结算?在实践中,在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且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仍然存在一定的索赔空间,但其必须就工程的成本价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该索赔请求将很难被人民或仲裁机构支持。
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第4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
三、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前置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前置手续一般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践中,四证不全情况下发包人即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现象屡见不鲜,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就是发包人在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即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虽然是否拥有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但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带来损失。若合同约定或者依照客观情况应由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如发包人未办理,承包人则有权拒绝开工,承包人因此延误的工期及产生的损失可要求发包人赔偿。
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第57条
四、发包人拖延提供工程图纸、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基础资料
通常理解的工程图纸既包括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向各投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又包括发包人在施工阶段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实践中未按约提供施工图纸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不一致;
(二)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图纸;
(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暂停施工;
(四)发包人要求变更图纸内容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或返工;
(五)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审图机构审查。
建筑施工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完成上述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建筑施工现场”或“施工现场”。施工条件一般指为保证承包人完成工程而由发包人提供的基本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是指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址勘察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由于发包人怠于或不适当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基础资料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
对于发包人的上述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或顺延工期,但对于具体费用金额和延长时间以及其合理性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索赔依据: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
1.3款、第
1.
6.1项、
4.
10.1项
2.《合同法》第28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0条、第58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
五、发包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依据发包人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 修改、完善 、优化,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审查并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实践中,设计变更除本身产生的工期及价款变化外,还可能导致承包人的其他损失,如对已完工工程拆除或修改。对于前述损失,承包人有权在遵守相应索赔时限等程序性要求的前提下向发包人提起索赔。因此,发包人行驶变更权导致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若该等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且实质影响工期的,发包人还应顺延工期。
索赔依据:
《合同法》第284条
六、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发包人如果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或进行设计变更,承包人应在收到相应的变更资料后,及时向发包人申报洽商变更费用,这里面既可能包括增项洽商导致的工程价款增加,也可能包括减项洽商导致的单价调增和利润损失补偿要求,如双方能协商一致,此类事项通常会议工程签证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如发包人拒绝补偿,承包人可能会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特别是在工程量减少的情况下,由于固定成本不变,每一单位工作量的成本必然会上升,而当工程量下降到一定数量时,就会造成原有单价无法覆盖相应的单位成本,触发承包人的调价需求。
为维护自身权益,承包人在进行这一类型的索赔时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妥善保管发包人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或进行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书面证据,如洽商变更单、设计变更单等;
(二)承包人应及时核算相应变更、修改事项可能对工程造价、工期及承包人利润产生的影响;
(三)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
索赔依据: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
1
5.2款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
1
5.1款、
1
5.
3.2项
七、甲供材料质量缺陷
实践过程中,发包人可能由于缺乏经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供的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影响施工的有序进行,造成承包人损失并引致承包人索赔。因此,作为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也要本着审慎原则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要保留好检测、试验记录及样品,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意见,拒绝使用并要求发包人更换。同时,对于相应设备、材料更换所导致的工期延误、费用损失,承包人也应及时核算和主张。对此,承包人要注意完成以下工作:
(一)及时查验甲供材料,包括采用检测、试验等方式;
(二)拒绝接受缺陷材料;
(三)以照相、录像、要求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承运人员签字等方式妥善保留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
(四)书面函告发包人,明确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向其明确相关甲供材料的使用时间,要求发包人及时处理。
索赔依据:
1.《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
5.
2.
6、
5.
4.3项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
6.
2.6项、
6.
5.3项
八、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 约定发包人要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款等几种类型的款项,很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及金额进行工程款支付,这种未按约定支付的行为通常会导致其中一方的利益受损,有时候是发包人在结算时发现已经超付。但更常见的情形是,发包人逾期付款,造成承包人利益受损,便通过各种形式的索赔向发包人要求利益补偿。
哪些情况建设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况建设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建设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一、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招标人在中标人中标后不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起索赔。为此,投标人应在准备投标阶段合同未签订即进场施工后就注意收集保存其因投标、工程施工或停工期间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及遭受的各种损失的证据资料,一旦出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中标人可就实际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向招标人提起索赔。提醒招标人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形下,其不仅可能面对投标人的索赔,还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警告甚至是罚款。
索赔依据:
1.《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第32条、第42条第3款、第112条、第113条第1款、第27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5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73条第4款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
二、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整体虽未完工,但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又以该工程的中标价格,也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按实际结算工程价款。对于这一问题,目前从立法层面很难找到直接、具体的规定,所谓的“成本价”应如何确定?在能够确定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如何结算?在实践中,在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且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仍然存在一定的索赔空间,但其必须就工程的成本价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该索赔请求将很难被人民或仲裁机构支持。
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第4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
三、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前置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前置手续一般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践中,四证不全情况下发包人即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现象屡见不鲜,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就是发包人在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即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虽然是否拥有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但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带来损失。若合同约定或者依照客观情况应由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如发包人未办理,承包人则有权拒绝开工,承包人因此延误的工期及产生的损失可要求发包人赔偿。
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第57条
四、发包人拖延提供工程图纸、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基础资料
通常理解的工程图纸既包括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向各投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又包括发包人在施工阶段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实践中未按约提供施工图纸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不一致;
(二)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图纸;
(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暂停施工;
(四)发包人要求变更图纸内容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或返工;
(五)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审图机构审查。
建筑施工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完成上述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建筑施工现场”或“施工现场”。施工条件一般指为保证承包人完成工程而由发包人提供的基本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是指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址勘察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由于发包人怠于或不适当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基础资料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
对于发包人的上述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或顺延工期,但对于具体费用金额和延长时间以及其合理性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索赔依据: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
1.3款、第
1.
6.1项、
4.
10.1项
2.《合同法》第28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0条、第58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
五、发包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依据发包人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 修改、完善 、优化,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审查并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实践中,设计变更除本身产生的工期及价款变化外,还可能导致承包人的其他损失,如对已完工工程拆除或修改。对于前述损失,承包人有权在遵守相应索赔时限等程序性要求的前提下向发包人提起索赔。因此,发包人行驶变更权导致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若该等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且实质影响工期的,发包人还应顺延工期。
索赔依据:
《合同法》第284条
六、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发包人如果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或进行设计变更,承包人应在收到相应的变更资料后,及时向发包人申报洽商变更费用,这里面既可能包括增项洽商导致的工程价款增加,也可能包括减项洽商导致的单价调增和利润损失补偿要求,如双方能协商一致,此类事项通常会议工程签证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如发包人拒绝补偿,承包人可能会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特别是在工程量减少的情况下,由于固定成本不变,每一单位工作量的成本必然会上升,而当工程量下降到一定数量时,就会造成原有单价无法覆盖相应的单位成本,触发承包人的调价需求。
为维护自身权益,承包人在进行这一类型的索赔时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妥善保管发包人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或进行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书面证据,如洽商变更单、设计变更单等;
(二)承包人应及时核算相应变更、修改事项可能对工程造价、工期及承包人利润产生的影响;
(三)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
索赔依据: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
1
5.2款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
1
5.1款、
1
5.
3.2项
七、甲供材料质量缺陷
实践过程中,发包人可能由于缺乏经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供的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影响施工的有序进行,造成承包人损失并引致承包人索赔。因此,作为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也要本着审慎原则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要保留好检测、试验记录及样品,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意见,拒绝使用并要求发包人更换。同时,对于相应设备、材料更换所导致的工期延误、费用损失,承包人也应及时核算和主张。对此,承包人要注意完成以下工作:
(一)及时查验甲供材料,包括采用检测、试验等方式;
(二)拒绝接受缺陷材料;
(三)以照相、录像、要求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承运人员签字等方式妥善保留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
(四)书面函告发包人,明确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向其明确相关甲供材料的使用时间,要求发包人及时处理。
索赔依据:
1.《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
5.
2.
6、
5.
4.3项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
6.
2.6项、
6.
5.3项
八、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 约定发包人要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款等几种类型的款项,很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及金额进行工程款支付,这种未按约定支付的行为通常会导致其中一方的利益受损,有时候是发包人在结算时发现已经超付。但更常见的情形是,发包人逾期付款,造成承包人利益受损,便通过各种形式的索赔向发包人要求利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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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1、工程承发包方式分类。工程承发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形式。2、按承发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发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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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领、建设地点。  建设工程规模是指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能力和效益。例如工业项目的产品与生产能力,港口的吨位,铁路的长度,医院病床的床位数等。建设工程投资额一般是指设计任务书信算的投资中的建设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2)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技术要求及期限。  一项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是很广泛的,要求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外部建设条件资料,如电源及外部供电协议,外部运输协议,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货协议,经批准的能源报告等,需经科学研究取得的技术资料工程建设地区的气象及地震资料,有关环境保护和三废处理方面的资料等。  
(3)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质量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勘察工作的范围和内主要是选择厂址,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地质评价报告对场地内容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等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对场地内建筑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等工作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设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初步设计,要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一步收集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总体安排。国家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是达到具备编制施工图阶段设计和工程设方预算的条件,能够据此进行招标、承包、控制工程贷款等各项工作,达到组织主要设备、材料定货、进行施工准备等各项工作所需的条件施工固设计,耍把工程和设备的各个组成部分、布置和施工方法,以图样文字的形式加以确定,并编制设备、材料明细表和施工图预算。国家对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是满足建筑工程的安装,满足生产设备、基础设施以及管线的安装,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程造价结算。  勘察设计的进度要满足工程建设总工期的要求。勘察设计的质量,要达到国家对各阶段勘察设计内容和深度所作的有关规定标准。但大致情况是,设计前期工作成果(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10至15份,初步设计文件,交付10至15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交付8至10份等。  
(4)勘察设计取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根据《工程勘察取贫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费用数额。费用的支付方式,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20。”除合同定金外,初步设计完成交付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总金额的30施工图设计交付后,支付剩余的全部设计费。  
(5)违约责任。  
(6)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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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定无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何为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内部承包合同特指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其含义是施工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许可内部职工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核算,自负盈亏,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等。故,内部承包合同的三个特征是:

一,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之一的内部承包人必须是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

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表现之一是内部承包人需要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施工企业则需要对内部承包人进行一定的管理;

三,内部承包合同的内部承包人在经济上可以核算,自负盈亏。其实,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也一直没有系统性的专门规定,但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内部承包的本质属性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内部承包合同对内涉及到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法律关系,鉴于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这个隶属关系并不能完全左右整个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故,内部承包合同发生内部纠纷要区别处理。通常认为,内部承包合同发生内部纠纷一般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涉及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属于劳动法调整的争议事项时,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内部承包合同对外会涉及到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构成代表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的情况。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关于项目经理的规定,可以推出项目经理是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企业职工,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施工企业代表人。故而,内部承包下的项目经理与
第三人签订合同,构成代表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对外签订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一)内部承包人是否与施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必须是施工企业的员工,与施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从而保证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适格,这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具体可通过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单、人事档案管理等来判断。如果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无从谈起接受公司的管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成内部承包合同因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内部承包人是否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中已明确提出了对承包人资质的管理问题。因而,在确定了内部承包人确实为施工企业员工的基础上,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还要考虑到施工企业是否有对内部承包人资质进行管理。资质管理,一方面是指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的人员管理,即施工企业为内部承包人配备了足够的专业人才,比如建造师、造价师、设计人员和监理人员等,组建专业团队保障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另一方面是指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的财务管理,即施工企业严格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的约定来向内部承包人付款,比如,内部承包人只有在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才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三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裁判规则规则1劳动关系不存在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考勤记录等综合认定。当事人若不能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支付过工资等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将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内部承包合同也因主体不适格,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归于无效。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2014)苏民终字第00371号“王洪与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则2施工企业缺乏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当事人虽然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内部承包的权利义务,但实际中并无证据能证明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进行资质管理,即无证据证明施工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内部承包人相应的支持,故该部分事实不足以认定施工企业履行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中施工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实际系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性质,应认定无效。案例索引市中级人民(2015)浙杭民终字第2990号“卢永生与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则3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则合同无效,但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承包人要求对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案例索引广州市中级人民(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161号“朱和平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2015)舟定民初字第1083号“卢艳与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则4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果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内部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案例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2013)陕民一终字第00048号“孙正荣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蔡延新、徐州华夏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则5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内部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本属于施工企业的责任可向其追偿内部承包人将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在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后,可以依据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要求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垫付的工程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应予以支持。案例索引市天心区人民(2013)天民重字第00323号“马中其与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则6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内部承包人追偿内部承包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对外,内部承包人系代表施工企业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直接由施工企业来承担;对内,由于承包的性质决定了工程最终的盈亏均由内部承包人来承担,故施工企业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承包合同向内部承包人进行追偿。
职工食堂建设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___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乙方拟承包职工食堂,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内容  甲方同意将单位职工食堂由乙方承包,乙方负责每日为职工提供基本满意的四餐(早、中、晚、夜餐)服务。  
第二条承包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为期________年。  
第三条承包方式  双方自签定协议之日起,甲方负担乙方及其选用炊事人员(共计________人)的工资________元/月,液化气款________元/月,共计________元;日常用水、电开支;原职工食堂的炊事机械、用具、设施属甲方所有,暂由甲方借给乙方使用;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如数归还给甲方;甲方给予乙方三权,即:用人权、内部分配权、采购权。乙方选用的人员应符合炊事人员健康标准。乙方可通过经营利润提取奖金。  
第四条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协议签定后,双方履行以下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以为职工服务为宗旨,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主动热情、周到的为职工服务;  2.目标:  

1)建立健全职工食堂岗位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2)认真执行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搞好饮食卫生及环境卫生,不得发生食物中毒;  

3)千方百计增加花样、品种,努力提高饭菜质量,做到价格合理,让职工吃好达到基本满意。  3.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遵守企业有关卫生管理规定,严把采购关,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4.注意节约能源和各种原材料,做好成本核算,努力降低成本,以保证价格让职工能接受。爱惜食堂设备、设施,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  5.设立意见箱(食堂、生活区各一个),每________月开箱一次,虚心听取职工意见改进工作;  6.搞好经营和内部分配,每月向甲方通报经营情况和分配结果,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  
二、甲方责任  1.充分保障乙方依据权利经营职工食堂;  2.依照有关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职工食堂的各方面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3.按照实际需要,做好水、电供应;  4.建立职工伙食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伙委会成员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评议职工食堂工作,并将意见转达乙方,以便改进工作。建立职工评议职工食堂制度,每________月随机抽取________名职工对食堂工作进行评议。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  1.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出现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以及经济问题;  3.由于饭菜质量差或价格不合理,造成多数职工(半数以上)不能接受;  4.职工评议食堂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满意、基本满意率低于70%,不满意率高于30%。  
第六条终止协议后,甲方收回全部设备、财产,乙方所借用机械、用具如丢失、损坏,负责赔偿。乙方人员结清财产手续后,方可撤离。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乙方: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怎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
四、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
五、质量等级:___________
六、工程工期: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下列第项方式承包。
1、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包料。
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额,一般不得调整。但遇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引起设备、材料价格的调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调整合同工程价格。
第三条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
二、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价格按相关定额进行增减,按实结算。
三、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条工程变更
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协商,签证协议后方可变更。
第五条工程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未经验收而使用则视为合格工程。
第六条保修条件及期限
保修期______个月,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因甲方使用不当及人为损坏,不在无偿保修范围内)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工程开工前,应交给乙方施工图纸份,地质勘察报告份,并组织原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二、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
三、确保乙方施工中的工作、生活环境,协助乙方协调当地群众关系。
一、根据甲方按合同提供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
三、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技术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验收,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合同工期顺延。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逾期1天,按工程造价万分之付违约金。
甲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付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偿付乙方赔偿金。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乙方应文明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条附则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建筑设施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记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指定为工地代表乙方指定为工地代表。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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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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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
四、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
五、质量等级:___________
六、工程工期: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下列第项方式承包。
1、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包料。
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额,一般不得调整。但遇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引起设备、材料价格的调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调整合同工程价格。
第三条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
二、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价格按相关定额进行增减,按实结算。
三、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条工程变更
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协商,签证协议后方可变更。
第五条工程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未经验收而使用则视为合格工程。
第六条保修条件及期限
保修期______个月,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因甲方使用不当及人为损坏,不在无偿保修范围内)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工程开工前,应交给乙方施工图纸份,地质勘察报告份,并组织原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二、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
三、确保乙方施工中的工作、生活环境,协助乙方协调当地群众关系。
一、根据甲方按合同提供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
三、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技术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验收,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合同工期顺延。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逾期1天,按工程造价万分之付违约金。
甲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付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偿付乙方赔偿金。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乙方应文明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条附则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建筑设施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记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指定为工地代表乙方指定为工地代表。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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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效力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十分重要,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呢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要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以上无效情形之一的,分包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建筑法》中对于施工单位的从业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当签订分包合同建筑商不具备资质是,分包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中,由于建设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承包人应当对整个工程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有关工程地质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安全可靠;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个属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是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现实中,有的发包人违法发包如非法压价、接收回扣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引起的质量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首先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建设产品承担质量责任的责间。该合理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但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限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户10年不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关于合理使用期限是多少,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这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规定,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年-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性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应在25年以上,在这个期间内,必须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如果该建设工程已过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则上不允许继续使用,用户继续使用后,因该建设工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承包人应与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受损害方是作发包人,该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承包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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