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转租合同也无效。因为转租合同是在先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标的物再行出租给第三人以获取租金收益的合同。转租法律关系的建立以转出租人与标的物权利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为前提,转租时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权转租租赁物。如果此时承租人进行了转租,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无权处分,合同本身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转租合同以原租赁关系为基础,具有附属性。基于转租合同的附属性,转租合同的效力以在先租赁合同有效为前提。在在先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下,转出租人因已经无权继续租赁标的物,故其与转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也应当失去效力,转租合同应随在先租赁合同的终止而自然终止。
二、转租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716条规定,转租之后是不能够随意的解除合同的,我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以及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此时承租人自行转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次承租人可以主张转租合同无效。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可以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出租人对转租行为没有异议,依合同自由原则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自行转租关系仅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合意的达成即成立合同并为有效合同。
二是出租人对转租行为提出异议,但并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该房屋转租合同也应当有效。因为《民法典》第716条第二款只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转租合同无效。
三是出租人对转租行为提出异议,并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则因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而导致无效。因为承租人的权利是因租赁合同而产生,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自然没有转租权利,签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没有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转租行为的法律规定。实际上转租行为需要经过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三方经过协商一致后,转租合同才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并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那么转租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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