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社保费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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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保费用也属于应付职工薪酬,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直接代扣由劳动者负担的各项社保费的,所以每个月发工资之前,用人单位都直接代扣了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代扣的这部分社保费也属于员工工资所得。
根据规定社保费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吗

一、根据规定社保费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吗?

社保费属于应付职工薪酬,但社保费是由公司代扣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员工的应得工资包括公司扣除个税,社保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之前的工资,但应得工资跟实的工资肯定是有差别的,就像是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这部分职工,除了社保费用之外,还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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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4月5号进入公司上班的,现在过了试用期了,要准备签订劳务合同了,请问根据劳动合同法薪酬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1、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更改   降低基本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需要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   
2、加班工资不能随意降低   对员工来说,加班费的多少与工资基数有关。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决定加班工资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作出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   
2、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3、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4、如果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以及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3、用人单位不能因调整工作岗位,擅自给员工降薪   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薪酬,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变更劳动者的薪酬,尤其是减少薪酬,应经劳动者的同意,否则,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要想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   
4、迟到扣款有一定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公司无权随便扣除员工基本工资。至于属于浮动绩效工资、奖金的部分,在双方合同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扣除。   如果员工的迟到行为没有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员工工资。   
5、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降低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不能降低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因此,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能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   特别是,降低基本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公司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   
7、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未完成定额,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由此可见,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工作时间里正常工作了,无论他是否完成任务,都应当算作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就应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来支付他工资。   
9、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工资标准不能随意降低   根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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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职工的工资额由企业根据操作的技术复杂程度、职工的技术熟练程度和职工当面协商确定,其工资额的高低取决于劳务市场的供求状况和企业经营状况。
②当某一工种或人员紧缺时,或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时,工资额就上升,反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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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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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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